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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共同教育中心

八、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甄試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相關法規:本校相關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甄試要點

101.08.28 師資培育中心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業務會議通過
101.10.12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09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212990號函同意備查
  1.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之規定訂定之,本校教育學程甄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二、本校教育學程甄試師資生錄取名額,應依據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
本校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以參加甄試次學年度仍在學為基準,其參加資格如下:
    1. (一)參加甄試次學年度為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在 學期間學業總平均成績達C等第(等第積分2.0或百分制65分)(含)以上,且屆申請時未有受本校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2. (二)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在學學生(新生應先辦理報到後始得報考),研究所學業總平均成績達B等第(等第積分3.0或百分制75分)(含)以上,且屆申請時大學及研究所階段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其他甄試資格未盡事宜,本校應於當學年度教育學程招生簡章載明且公告之。

  1. 三、本校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師培中心)應於每學年辦理甄試前,擬定教育學程招生簡章,經師培中心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招生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開會方式等,應依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
申請學生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格式繳交報名表、自傳與對當前教育之看法、教師推薦函(2封)及報考身分證明文件等報名相關表件。

  1. 四、甄試採筆試方式,筆試項目載明於招生簡章,含個人特質評量及教育常識測驗。

個人特質評量係衡量考生是否符合擔任中學教師所需之特質,依測驗評量專業之評估分為通過與不通過二種,未通過之考生不予錄取。
教育常識測驗係衡量考生對教育相關時事及資訊之掌握,通過個人特質評量之考生依教育常識測驗成績高低及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原則依序擇優錄取。

  1. 五、錄取原則規定如下,且由本校載明於招生簡章:
    1. (一)各系所最高錄取名額由招生委員會評估師資供需審議決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2. (二)教育常識測驗同分之備取生遞補順序,悉由招生委員會根據考生所繳交之自傳、推薦函等備審資料進行評比,決定順序。
    3. (三)最低錄取標準由招生委員會定之,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4. (四)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5. (五)備取生遞補方式及期限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規定。
  2.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招生委員會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七、本要點經師培中心業務會議、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應報請 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