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公共論壇 探討人民觀審制度

101年4月13日(星期五)下午在校總區第4會議室由包宗和副校長主持的臺大公共論壇探討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議題:人民觀審制度。討論題綱包括:一、正當性:我國推動「觀審制」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二、妥適性:司法院所擬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其內容妥適性如何?被告可否有選擇權?是否僅適用於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是否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觀審員能否與聞法官等重大問題。請自各方角度論述其妥適性。

三、成效性:觀審制若實施,如何評估其成效?觀審為短期目標或終期目標?將來就案件範圍是否擴大、是否全面實施、二、三審程序是否應相對改變、是否改為參審或陪審等問題,如何評估且由何種決策程序決定?請自各方角度建議將來之政策。

論壇邀請引言人包括:蘇永欽副院長(司法院)、朱坤茂司長(法務部檢察司)、羅秉成律師(臺北律師公會)、林峰正執行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王兆鵬(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

包副校長指出,「人民觀審制度」為司法院最重要的司法改革議題,亦被行政院列為民國一百年之重要政績。然而,對於此一制度,除學界、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反對外,法務部亦漸持不同看法。

據司法院表示,此制度之目的在增進人民了解司法、提升司法透明度,進而提高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反對者則認為,司法院擬議之人民觀審制度,觀審員僅有表意權而無表決權,難收監督法官之效,遑論建立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況且觀審員欠缺法律背景,勢必仍受法官主導,且我國法官「職權主義」色彩仍十分濃厚,是否能虛心傾聽觀審員意見亦不無疑問。因此,有主張採歐陸法之「參審制」或英美法之「陪審制」,或主張應多傾聽綜合各方意見或為多次之模擬法庭後,再謀最為良善之政策。

雖各方意見極為紛歧,但司法院仍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合計共八十一條,並指定士林、嘉義地方法院為試行法院。官方、民間針對該條例草案內容,依然各持己見,僵持不下。

面對以上僵局,臺灣大學秉持持續關懷社會重大議題之使命,特舉辦公共論壇邀請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法務部檢察司朱坤茂司長、臺北律師公會羅秉成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執行長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兆鵬教授,就「人民觀審制度」為題進行論壇。討論題綱包括:我國推動「觀審制」之必要性與正當性;「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之內容妥適性,如﹕被告之選擇權、適用案件類型、起訴狀一本主義等相關配套措施;觀審制之成效評估等重大議題。

詳細發言內容及圖片請參閱臺大首頁公共論壇網址:http://homepage.ntu.edu.tw/~ntuvpadmin/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一、司法改革走向社會化近年一連串重大司法事件,司法受到前所未有的矚目,也面臨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但危機反而是轉機,目前正是推動司法改革最好的時機,司法要贏得信任,就要讓社會瞭解司法,讓司法對社會負責。司法許多改革,一般人為何「無感」?原因在於溝通的對象仍偏重法律專業社群,常把大量改革成本投入於滿足不同專業社群的各種外國新制的試驗,而忽略了真正決定司法評價、對法律既不瞭解也不信任的普羅大眾。司法改革走到社會化的階段,才能從根治療臺灣司法的痼疾,而作為正義最後防線的司法,也只有在得到民眾普遍信任時,才可以發揮相當功能。從這個角度去看歐洲的參審,才能瞭解為什麼在理性主義盛行,法典化正熾的時代,歐洲各國不能容忍法律本身的非理性,卻願意把精心制定的法典,讓摻雜著非專業因素的司法者去適用,就是要藉此消除社會對專業法官的不信任。人民參與審判可以為司法開一扇窗,要填補的不是民主本身的赤字,而是支撐司法的信任出現的差距。二、以人民觀審突破僵局法制移植國家的人民停留在傳統司法的想像,不瞭解司法權的極限,無法建立合理的期待。專業社群和司法消費者之間,始終存在巨大的觀念隔閡。因此重點不在人民對法官的影響多些,或者法官對人民的影響多些,而在通過參與審判的互動,潛移默化的改善兩者間的關係,這正是觀審制希望達到的。那麼為什麼人民參與審判,多年來臺灣就是推不動,司法院先後的三份草案都胎死腹中?違憲的質疑、法律專業的排斥,都只是表面原因。人民真正擔心的是,把審判權交給一天法律都沒學過的素人,審判會不會公正?民意調查也證實了這樣的憂慮大家心裡都有。由此可知,支持人民參與的理由固然很強:增加信任、注入民眾法感和法治教育,反對人民參與的理由也同樣堅強:可能違憲、成本太高和品質難以確保。兩方拉鋸結果,就是後發的日本、韓國都已經開始實施,我們還在原地踏步。如果透過人民觀審制,人民包括開庭和評議都參與,對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最後的量刑,都可表達並形成多數意見,並有實質影響力,但讓有法律專業、受紀律約束的法官作最後把關,即可能保留參審大部分的好處,消除大部分的顧慮。三、人民觀審為民意認同這些考量人民能不能接受,不能光憑想像,要有實證調查作基礎,才能作最後決策。司法院於是去年六月間委託辦理民調有高度聲望的政大選舉研究中心,以電話訪問進行客觀的民意調查(有效樣本1,073個,95%之信心水準下,最大可能隨機抽樣誤差:±2.99%)結果顯示,觀審不但是民眾可以接受,許多指標更優於傳統參審制,人民也高度期待能參與審判。反對觀審構想的人,主要理由是「如果沒有表決權,人民為什麼要參與?」調查也發現在百分之二十幾不願參加審判的受訪者中,確實有四分之一的人為此而反對觀審,但在反對人民有表決權的受訪者中,有將近四成的理由是「我不懂法律」,人數上幾乎是前者的兩倍,如果再加上第二高的理由「我覺得自己不夠客觀」,人數更遠高於因為沒表決權而不參與的人。所以整個看起來,排除人民享有最後決定權,對人民參與動機的負面影響只有6%,正面影響反而達到15%,整體而言,對觀審制的支持仍然高達85%。四、觀審讓人民實質參與司法院研擬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分為6章81條。首先要讓一般國民有機會參與審判,不宜限於少數專業菁英,因而採取個案選取而非德國的任期制--年滿23歲、高中以上學歷的國民都能參與。並考量社會矚目程度與政府財政負擔,因而原則限於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重大案件。同時以「時間限定、地點限定」方式試行,精確評估其可行性。素人參與審判有三種特性:法律素養與審判經驗不足、可參與審判的時間不足、專業心態不足,所以草案要設計一個觀審員聽得懂、能夠在審判中形成心證的審判程序;要進行密集而迅速的審判期日;要營造活潑、讓人容易集中精神的審判環境。刑事訴訟程序因而作必要的調整,包括:集中連續審理,準備程序精緻化,以徹底爭點整理,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並排除無證據能力或無調查必要性的證據進入證據調查程序。五、穩健轉軌跨出第一步透過觀審員實質參與審判,與評議方式的精心設計,能確保既有審判品質,也讓觀審員的意見,受到法官最大程度的重視,人民參與審判才有實益。人民觀審有人覺得走得太快,也有人希望更往前走一點,司法院將盡力以對話化解誤解,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對立,但衷心企盼從76年起推動的漫長旅程,能儘速走到出發點,讓臺灣真正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第一步。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朱坤茂司法院推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以來,各界容有不同的聲音,就個人的觀點,我覺得下列事項值得大家一起來探討:一、正當性大法官會議解釋將憲法第8條之「法院」,限制為狹義法院,其成員僅限於「法官」 ,而擔任參審員或陪審員之人民,很難被解釋成憲法第80條 及81條之法官,因此,不論採參審或陪審,在現階段大法官未改變上述見解前,不論由人民決定犯罪事實或參與量刑決定,均會有相當之違憲疑慮。而司法院草擬之觀審制中之的觀審員僅「表意不表決」,可相當程度上避免非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的憲法爭議,又可達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以提昇民眾對司法信心之目的,是目前較可行之制度,故行政院在人力、物力許可範圍內,將盡力配合。二、妥適性(一)被告可否有選擇權?審判是國家實現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被告接受審判係屬法定的義務,行觀審審判之案件,亦無徵求被告同意之必要。至於被告是否有什麼疑慮,則是法院要自行要設法釋疑的問題。(二)是否僅適用於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限定行觀審審判之案件以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及司法院以命令指定之案件。但今天我國民眾「有感」的案件,並不全都是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性侵害案件、危害民生犯罪案件、重大經濟和貪瀆案件,都是民眾關注的案件,對這類案件行觀審審判,或許,更能讓民眾更有感受,卻均予排除,或以司法院之命令定之,讓法院保留選擇與否之決定權,不免過於任意性,且讓行政命令凌駕法律,也與否法未合。而如此任意決定的結果,縱使司法院將來認為試行成功,亦因試行的案件非遍及各類型案件,因不全然具有代表性,亦難謂真的成功。(三)是否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第45條規定法官、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但第二項又規定行準備程序等三款情形不受限制。則如不行準備程序之案件則不碰觸卷證,且規定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的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預斷,但我們不能理解,在專業法官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卷證併送,並可隨時碰觸卷證的情況下,尚有不調查卷內證據,被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情形,又如何能期待不碰觸卷證能為正確之審判。更何況是不具法律專業的觀審員如何能在不碰觸卷證,並先行瞭解的情況下,能夠精準的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據力。且僅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究竟為此規定之真意何在?雖然司法院一再否認不會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在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討論的條文依目前的進度,雖亦為相同的規定,但已有委員提議是不是乾脆改為任何時間都不要碰觸卷證,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並一再限縮依職權調查之範圍,從實務的觀點而言,其實,不難看出已有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實質。(四)觀審員能否與聞法官等重大問題裁判是否公平除了審理程序外,更重要的是評議有罪或無罪,及量刑的輕重。依司法院的說明技巧性的規定觀審員沒有表決權,只能表達意見,供法官參考,是用以迴避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日本實施的「裁判員制度」,由六位平民裁判員與三位法官討論後,判斷被告有罪、無罪;如果有罪,再決定應處以何種刑罰。假使討論無法達到一致,則採多數決,人民是與法官共同審判。無論是美國或英國的「陪審制」,陪審員則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再由法官依法量刑。觀審制下的觀審員既然無法拘束法官,則與法官獨立審判,並沒有什麼兩樣,觀審又何價值?這也是「觀審制」被質疑形式意義大過實質作用的原因。三、成效性基於前述的理由,我個人認為以目前的觀點司法院擬定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是否確有成效,持高度保留。且要試行一個新的制度,妥善的預為準備,才能奠定成功的基礎。以日本為例,日本二○○九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前,先花了五年進行司法改革、修改法規,然後又花了五年準備裁判員相關條件與制度,「日本花了十年的準備才敢推動,我們卻只準備用一年的時間,就要試行,不能說是過於蒼促了一點,這也就是我個人對於觀審制不敢過於樂觀的原因。所以,現在就談若實施,觀審為短期目標或終期目標?將來就案件範圍是否擴大、是否全面實施、二、三審程序是否應相對改變、是否改為參審或陪審等問題,可能都言之過早。至於如何評估,我認為司法院應自行設計的問題,我只呼籲將來司法院要做民意調查,必須公開、透明,選樣必須具有代表性,才能讓社會大眾信服。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演進,已成為明確清楚的世界潮流。近幾年,日本及南韓相繼引進這樣的做法,更打破向來被認為亞洲國家不適合此類制度的刻板印象。我國的司法改革焦點已由威權時代如何促進確保審判獨立,逐漸過渡到要求裁判品質與效率的提昇。是以,十多年來訴訟制度大幅更張,但民眾卻對改革無感,職業法官的專業表現經常受到人民挑戰。由這樣的現象看來,與其將改革的希望完全寄望於職業法官,不如仿效近鄰日本、南韓引進人民參與審判,藉此抑制法官因獨立過度而獨裁的可能性,也可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同時讓人民接受法治的洗禮。不過,這樣的想法固有其正面的作用及一定的支持程度。但不可諱言地,社會整體因對於將要引進的新制度幾近完全陌生,再加上司法院提出的草案被認為過於保守,遭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強烈質疑,已讓原本立意良好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推動之始即蒙上極大的陰影。司法院推動觀審制不遺餘力,但其正當性、妥適性都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嚴重欠缺與人民對話的過程。不巧的是,這卻是一個新制度能否成功推動的最重要關鍵。

臺大法律學院王兆鵬「觀審制」,在司法院賴院長上任前,聞所未聞,理論不曾探討,外國幾無實踐,司法院假「人民參與審判」及司法改革之名,強行推動此制度,初期僅律師界與學界持反對立場,近來法務部亦出現杯葛之聲音。人民參與審判,在國外有「陪審制」、「參審制」,我國推出之「觀審制」,與國外制度雖僅一字之別,但精神與意義卻有如天淵之懸。簡而言之,有罪無罪之認定,在「陪審制」是由參與審判之人民決定,法官不得參與討論,更無投票之權;「參審制」則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共同投票,原則上依多數決而認定事實;「觀審制」,乃要人民作出初步決定,但此一決定對法官並無拘束力,法官得為相反之事實認定。若要詳論三種制度之差別及利弊得失,縱七日七夜亦不能盡,只要舉一簡單例子,便可得知「觀審制」之奇特。首先,三種制度皆課予人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亦即不論董事長、工程師、家庭主婦…,都必須放下手邊重要的工作,參與可能極為冗長的刑事審判,否則即受處罰。在「陪審制」與「參審制」下,參與審判之人民,得與其他人民或法官共同討論、共同投票、票票等值以決定事實,故其參與之義務確實有極為關鍵之功能。反之,在司法院之「觀審制」下,在人民表達意見後,法官得對人民說﹕「我的認定與你不同,以我法官的意見為主」,再將人民之意見棄擲於字紙簍。從人民的角度,既然我的意見不重要,為何還要課予我義務,要我放下手邊重要的工作?為何我要專心聽審?為何我要謹慎作出決定?反正不重要,那就草草履行義務,早早放我回去過正常生活吧!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Valerie Hans,研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20餘年,曾表示「人民有高度參與審判的意樂」,才是制度成功之關鍵! 若從法官、檢察官、被告、被害人的角度、案件適用的範圍、參與人民之人數…,也必會產生許多極具爭議性之疑問。當然,「觀審制」並非毫無優點,但以上這些疑問都解決了嗎?學界或實務都有約略的共識了嗎?人民都了解了嗎?如果沒有,司法院在短期內硬要推動此聞所未聞、爭議性極高之「觀審制」,豈非躁進與專制?與外國法比較,我國躁進與專制之程度,只能說宛如回到專制政權之時代,甚至更有甚之,令人憂心。日本於1999年在內閣下設置「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於2002年設置「裁判員制度暨刑事檢討會」,於2004年立法通過及公布「裁判員參加刑事裁判法」,於2009年5月始實施此一制度。自公布至實行,再經五年之準備期間,對國民進行宣傳活動、整修法庭、審檢辯三方尋求共識、並進行研修及模擬演習。 韓國則於2003年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2007年立法通過及公布,並於2008年施行,設立五年之試行階段。 這些外國立法的過程,有兩大特色,值得我國借鏡參考﹕一、決策之多元化,二、決策之透明化,以下分別論述之。一、決策之多元化。以日本為例,其先由「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審慎討論始提出此一議案,該委員會共有13名委員,有法律背景者有6名,無法律背景者有7名,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官方代表僅佔2席。 我國司法院雖成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但該委員會之主席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公開言,此委員會非決策機關,只有建議之功能,決策者仍為司法院,一切由司法院負政治責任(筆者不解司法院如何負政治責任?)。再者,此一委員會只開過10次會,其中又有5次(一半的時間)為聽取外國或本國學者介紹制度或表達觀點,委員之間毫無有交集之實質討論。二、決策之透明化。日本在決定此一議題時,每次會議過程及決議內容,皆立即上網公布,任何人亦得向委員會表達意見。 反觀我國,無人知悉司法院首長(在此特別強調,決策者為司法院首長,而非委員會)是如何形成其決策,又是依何資料或資訊形成?司法之未來,就忽然間從這些首長之腦袋流出,非專制之復辟,為何?司法院曾言,因為委託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游清鑫教授為「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調查之研究」民意調查,該調查顯示多數人民傾向觀審甚於其他。筆者不敢質疑此調查之正確性,但司法院之說法經不起最簡單之邏輯考驗﹕(一)、有多少人明確知悉「觀審」之內涵?人民參與審判,國人只在電影上看過英美式之「陪審」,幾不曾看過「參審」,遑論我國獨創之「觀審」。不曾見過麒麟之相貌,民意調查卻問「麒麟美於孔雀否?」,可信否?(二)、若「一個」(特別強調是「一個」)民意調查可以作政策決定之依據,我國早該廢止死刑了,因為過去亦曾出現支持廢止死刑佔多數的民意調查。司法院數數以「一個」民意調查,作為其決策之正當性基礎,以此愚民,誠滑稽可笑。除觀審制之創設外,觀審制度之許多內容,司法院亦以相同粗糙及急躁之方式硬幹。觀審員之人數?觀審員評議時,法官是否得在場?觀審制應適用之案件範圍為何?觀審制是否為刑事被告得選擇或放棄的權利?觀審制是否應搭配如起訴狀一本主義?等等若此之重大及複雜議題。觀審制度再好,再適合我國,因為決策者非多元、過程不透明,此一司法改革已淪為「司法院」之司法改革,而非「全民」之司法改革。許多學界、律師界、檢察官的感覺,只覺得此制度之推行,不是司法「為民」,而是為「司法院展現政績」。職是之故,當司法院所擬「觀審」條例內容,與辯護人期待不符時,律師團體群起而反對之;與檢察官期待不符時,法務部堅決反對之。這些衝突,孰是孰非,又由誰來裁決?只能說「因地不真,果招迂曲」,司法院將棋下死了,官逼民反。解套方式,應由立法院或總統府下,重新成立一個超然、客觀、官方人數居於少數之委員會,再就此一議題審慎謀議。百年典章制度,何急於一時。須知,「觀審制」創設人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國庫也要負擔龐大費用,此涉及廣泛之公眾事務,非司法院所得獨攬專擅。法院就個案審判,許多社會正義的實現,亦非司法機關有能力獨立完成。也因此,行政或立法機關制訂司法政策,以制衡或輔助司法機關,乃民主國家之常態,例如美國總統下設量刑委員會、日本國會下設司法改革委員會、歐洲有許多國家之內閣下設法律改革部等等,皆代表司法政策屬公共事務,非司法機關所得獨攬或專擅。一個全然陌生的制度,若係由上位者強施予人民,不論其內容再好(何況觀審制被許多人質疑不好),只會讓人民惶恐與不安。即令多數人民漠不關心,有志之士也應先天下之憂而憂。法律人在意結果,更在乎程序;民主制度,豈不亦然。人民參與審判應以何形式植入我國,乃極為重大之法律議題,不論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教授、法律學生,都會(應)關注此一議題,不但應關注其結果,更應注意其程序。我國決定觀審之程序,既不多元,又不透明,如何不令人憂慮!日本之民主或司法制度,皆遠遠較我國成熟與進步,其以如此慎重之方式推動一嶄新制度,我國卻如此躁動與專制,法律人怎可能支持?觀審制內容之不同意見表﹕一、被告無選權之妥適性?支持意見反對意見1.若賦予選擇權,代表性太低:司法院認為有選擇權會使案件之數量有限,代表性太低,且律師全面操作,故不可採。而日本在大正陪審時期(1928-1943)制度失敗原因之一,就是被告有決定權並選擇不用陪審,造成案件缺乏與制度失敗。被告為程序主體:若被告是程序主體,則當然不能為了公益而犧牲掉程序的主權。2.形同自認此制度不好,不利制度發展:給被告拒絕適用人民觀審制度的權利,形同自認這個制度不好。再者,觀審制度耗費人力物力,假如給被告拒絕權,會變成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積極勸被告拒絕的局面,不利制度的發展二、以重罪為試行對象?支持意見 反對意見1. 重罪人民較關切,較易看出效果:所有法律也都有不確定性、實驗性。正因為觀審制的變動很小,選擇試行案件時,也要挑最容易了解它效果的案件。若為重罪則參與之人民會較關切,也會比較有責任感。而不適合的案件如:竊盜案,正面負面效果、實際意義不大;毒品案件又太簡單、容易決定。 1. 實驗錯誤之成本負擔:依現行草案展現出的面貌是,犯了死刑無期徒刑的案子後,在沒有選擇權下,國家可決定誰的案件當試驗品。而這樣的實驗錯誤的成本,就是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禁止以人體做實驗,如果人體不行,為何生命可以做實驗?2. 最後決定權仍在法官而不在人民:死刑無期徒刑作實驗是否會傷害人權的問題,由於法官還是有最終決定權,人民只是參與,故和現狀差別不大。 2.輕罪案件數量較多,且被告較願意選擇陪審參審:輕罪案件數量遠比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數量多,這種情況底下,應該不會有將來評估起來案件數量不夠的問題。又在輕罪案件下,被告也比較可能願意選擇陪審或參審。 三、觀審員無閱卷權之妥適性?支持意見 反對意見觀審員缺乏閱卷能力:觀審員大部分無法律背景,沒有閱覽、整理卷證的能力,故不讓觀審員有這個閱卷權。 將使法官與觀審員雙方資訊不對等:在目前卷證併送底下的框架,表示職業法官有案件證據資訊而觀審員沒有,關於案情與法律資訊都不對等,雙方在這樣狀況下進行討論,如何能夠達到一個實質意義的討論? 四、觀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支持意見 反對意見 非法律人會被法律人帶著走:就表意而不表決:很容易被職業法官帶著走。草案把人民與法官關在評議室,就律師經驗,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對談,要把非法律人帶著走、接受法律人的意見輕而易舉,可能根本無法制衡法官。   臺大公共論壇-人民觀審制度發言摘要與談人:羅秉成律師一、決策形成過程的正當性問題:(一)決策變更過程有失透明(不透明):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司法改革議題討論由來已久,司法院原本朝「國民參審制度」規劃,並已完成國民參審條例草案,雖未完成立法,但從司法政策的延續性而言,至少可說「參審制」是司法院長期來漸次形成的政策決定。     雖然對已定的司法政策並非不能重新思考,甚至改途易道,變更政策方向,但如此重大改革議題的決策變更,到底司法院如何進行「政策檢討及評估」?棄「舊愛」(參審制)而親「新歡」(觀審制)的理由何在?未見司法院對此跳躍式的轉折過程有合理說明,無怪乎政策突然換軌轉彎令人昏眩不已。(二)倒行決策令人不解(不瞭解):     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選項問題,如果有重新檢討原來「參審制度」存廢的必要,理應以開放態度,博採眾議,就各項可能的制度選項更行全盤審視、評估,再為定調,但司法院突然拋出改採「觀審制」的政策結論,顯然已有答案,再找理由;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倒行決策,不免造成司法院此後一連串公聽、評估、考察、演講、座談的努力流於形式,甚至招致虛應故事之譏,徒增誤會,令人費解。 (三)決策有「溝」無「通」徒生猜疑(不信賴) 司法院在採觀審制既定決策後,本可對外說明決策過程及其具體內容,大方接受公評或挑戰,但司法院卻拒不溝通於前,又溝通不良於後。草案還未完成前,檢辯學就已紛紛抵制反對,互信基礎日漸消磨殆盡,此後如何修補縫隙,化解歧見而使各方協力執行堪憂。 二、決策目標及手段的妥當性問題 (一)不符人民參與審判精神的立法目的 觀審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旨在促進人民對司法透明、瞭解及信賴(草案§1),卻迴避人民參與司法的「監督」目的,甚至不認為是「司法民主化」的體現,更遑論有藉此提升「新公民責任」的鴻圖。 (二)欠缺結果目標的實驗成效難以評估 既然以透明、瞭解、信賴為立法目的,且以實驗性措施法為之,但結果目標不明,到底三年局部試驗後,屆時司法能變得多透明、多瞭解、多信賴,恐怕會因缺客觀的評估指標或標準,而流於各說各話,反而喪失實驗的意義與價值。 (三)低成本高期待的改革手段 為執行如此重大的司法政策,司法院迄未公開詳實的財務預算及可行性評估計劃,若受限於拮据的司法經費,又無國家預算之挹注,徒憑「小本做大生意」的熱情恐怕難以為繼。 三、結語:有點毒,又有點補的觀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