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認定與法律程序為頂新劣油案爭議燃點

(記者/李依青)

頂新劣油案主嫌魏應充等人遭檢方求處重刑,去(2015)年11月27日,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引發社會輿論。事實上,頂新旗下油品一年內就爆出超過三次以上的問題,其他兩案主嫌均遭判重刑。針對彰化地檢署起訴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一案,法院以無法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宣判無罪,激起法界、學界一陣討論。

頂新旗下油品共引發三次風波。前兩次被爆出用其他廠商的劣油,第一次是用大統長基的假橄欖油,第二次則是使用強冠的黑心餿水豬油,第三次才是這次鬧得沸沸揚揚的飼料油案件。第三次的飼料油之所以會引發關注,乃因為這次是頂新自己進口,無法再推卸責任給其他廠商,這也是近來社會大眾要求「滅頂」的主要理由。

2013年10月,頂新旗下的味全公司就查出共有21項油品,混合大統長基公司的銅葉綠素橄欖油。2014年7月24日,大統長基混油案,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判處負責人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

2014年9月,頂新又被爆出餿水油事件。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強冠公司收購回收的廢油和餿水油、混合豬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再賣給下游廠商。而頂新集團旗下的味全公司共有肉酥、肉醬等共12項商品,都使用到全統香豬油,衛生局已要求業者先將相關的產品全面下架。

針對此案,強冠董座葉文祥、副總戴啟川兩人,遭屏東地方法院重判二十年徒刑,並科罰強冠五千萬元。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員工施閔毓各判處十二年及八年有期徒刑。

時間只隔一個月。彰化地檢署調查發現,頂新涉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非供食用的飼料油製作成豬油,並於2014年10月起訴頂新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一年後,彰化地方法院於2015年11月,宣判被告魏應充等人一審無罪。

●事實認定有出入●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來看,檢方指控,頂新製油原料恐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屠體,針對這個部分,法官認為檢察官未能提出足夠事證。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檢方逕自認定,大幸福上游的熬油個體戶,使用非健康屠體,院方採信辯方鑑定人胡大光說法,越南對於病豬或死豬都要求全部焚化銷毀,死亡的動物不可帶離養殖場。

而對於大幸福油總極性化合過高,院方則表示,檢方在偵查階段採用「快篩法」,數值不客觀。因此院方到同樣的油槽採樣,採用食藥署認可的「管柱層析法」,只有鉛超標,其他如黃麴毒素、銅的含量等都過關。

至於彰化地檢署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大幸福公司也一向販賣飼料油,因此從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院方則認為,僅憑大幸福公司是飼料油廠商,就認定其出口油品一定是飼料油,為間接證據,不予採納。

然而,彰化地檢署認為,精煉油品以便降低酸價,都是規避檢查、降低腐敗等劣油問題的做法。但彰化地方法院卻認為,酸價的高低與油品好壞沒有一定的相關性,而且根據被告的說法,精煉乃是製造油品的正常程序。

因此,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以上種種爭議點,彰化地檢署無法證明頂新進口的大幸福公司之油品,是否為不能供人食用的油脂;也無法知曉精煉後的油品,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然而,針對原料來源的問題,刑事法研究會副會長楊雲驊則批評彰化地院法官,已經違反立法者立法的意旨。他表示,依民國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於同(102)年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攙偽或假冒之行為,即屬犯罪行為,而不再以修法前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

根據楊雲驊的說法,此次的修法是參酌日本的食品衛生法,不需要證明對健康有害,就可以構成本罪。由於攙偽或假冒之行為,很難直接證明對身體健康有影響,因此,經過本次修法,希望可以降低控方的舉證責任,但本次判決結果並非如此。

●程序爭執看法不一●

而在法律的程序上,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地檢署起訴後,再去越南蒐證、取查,並不符合訴訟程序。因此,彰化地檢署在越南當地偵查的證據不予採用。而且,臺灣與越南並無邦交關係,即便是彰化地檢署提出的外交部函文、越南官方文件,足以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就是飼料油品公司,也因為非本國公務員所記錄之例行性文書,又是針對特定事件所為,所以法院並不採納。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正嘉針對此點指出,在法律程序上,一旦檢方將案件起訴後,即成為該案件的當事人,不能再進行蒐證與追加證據,應該交由法院來辦理。王正嘉進一步說明,這就好比棒球比賽,甲隊和乙隊競賽,比賽進行到一半,甲隊卻突然到場外另找球員入場比賽,不符合程序規定。

●刑法並非萬能●

此外,法官更在判決書中強調,由於檢察官無法明確舉證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脂取自病死豬,或是未經檢疫合格的豬屠體,或是回收油、餿水油。且油脂透過精煉可去除重金屬,而精煉成品未含重金屬,所以不觸法。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表示,在刑事訴訟上,若檢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確定前,應當認為被告是無罪、清白的,也就是頂新案件爭議不斷的「無罪推定原則」。

而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

然而,社會大眾卻認為,此次頂新劣油案宣判無罪,無法給予食品安全保障。並批評法官的判決考量。對於此種說法,李茂生則回應刑法並非萬能。許多人以為,只要法律判得越重,上頭廠商就不敢違規,事實上並非如此。刑法只能作為最後審判的手段,真正控管還是要依照行政法而訂定。王正嘉也表示,若行政法規上制定良好,在源頭控管就有嚴格的審核、檢查,也就不需要走到刑法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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