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墩銘教授法學國際講座專題演講

為紀念已逝的臺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蔡墩銘於法學的研究與發展,家屬捐款予臺大設置「蔡墩銘教授法學國際講座」。2023年3月7日法律學院邀請2021年「蔡墩銘教授法學國際講座」的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 Helmut Satzger,以「氣候刑法-刑法在氣候危機中的角色」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法學院院長王皇玉於當日頒發「蔡墩銘教授法學國際講座」證書予Helmut Satzger,並由法學院教授林鈺雄主持。

氣候變遷的討論在全世界越演越烈,Satzger教授提出建構「氣候刑法」的必要性,保護法益的確定、可能的構成要件設計,以及說明有關氣候刑法的相關爭議,討論嚴重危害人類生存的氣候危機中,刑法可以扮演什麼角色,若要透過刑事制裁,防止破壞性的氣候變化,「氣候刑法」在理論或實務上則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人為氣候變遷一直是近代各界討論非常熱烈的議題。首先Satzger教授說明「人為氣候變遷」的概念及重要性,即自工業化後大量增加大氣層中溫室氣體濃度而加劇溫室效應,擾亂全球碳循環。溫室效應所帶來的地表溫度升高會導致各種不可預測的後果,甚至威脅全人類的安全。因此,全球許多國家在2015年的巴黎協定中同意限制全球暖化,承諾致力全球平均溫度上升。

儘管氣候變遷議題十分受到重視,但刑法對於氣候變遷的議題無能為力,且各國以刑法作為氣候變遷對策的呼籲並不大。反對以刑法規範氣候變遷者主要理由有二:「氣候變遷在法釋義學上的困難」以及「破壞氣候行為被假定的不可避免性」。Satzger教授提到,氣候變遷帶來的結果是千變萬化的,因此,有效的氣候刑法應是以「大氣中的(全球平均)溫室氣體濃度」視為一種受保護的法益。在未來氣候刑法的規範中,將大氣層作為保護法益,平均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作為構成要件重要結果,並經過正、負排放的整體評估,只有沒有補償的排放行為時才會滿足氣候刑法構成要件。並有規範性限縮,排除不具可罰性的行為或是缺乏客觀可歸責性的中性、日常行為。在討論氣候刑法時涉及新的領域,並非完全沒有疑問、批評;但考量氣候變遷帶來的直接影響,應該思考是否有解決途徑,而非斷然拒絕。

另外,Satzger教授亦針對與氣候變遷相關的其他類型犯罪進行說明,包含生態滅絕罪予以氣候保護名義所為的犯罪,例如以阻礙交通作為手段的氣候保護活動。其中,氣候保護名義的犯罪行為有無阻卻違法的可能,這個問題是許多討論的焦點所在。

最後,Satzger教授再次重申,氣候變遷帶來的危險問題已經迫在眉睫,應有足夠的重視並採取行動。而在考量氣候刑法的規範時,也務必遵守法治國原則下的控制機制,這樣的刑法規範才是能被接受的。並且,氣候變遷乃是全球性的課題,並非單一國家能夠解決的,國際間可能的管轄權衝突或是氣候正義的問題都仍有待更多學術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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