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卓越系列報導—法律學院「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

科技(含人工智慧)如何影響司法程序及紛爭處理?區塊鏈資料或電子文件如何作為訴訟上證據及進行調查?臺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沈冠伶以「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為題,與教授黃詩淳、副教授楊岳平、副教授蘇慧婕及副教授蘇凱平獲得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卓越計畫」多年期整合型計畫,對於民事法院、家事法院、商業法院、憲法法院及刑事法院等五大法院系統進行研究,一方面分析法院程序線上化及數位證據調查的正當程序;另一方面亦帶領研究生對於上千則的司法裁判進行特定主題法律資料分析及統計分析,期能有助於優化司法程序,提升裁判的可預測性,以提供當事人更有效率的司法正當程序,避免裁判歧異。

以民事法院為例,2020年以來受疫情影響,各國訴訟程序的數位化即大幅躍進。因應數位化發展,溝通媒介改變,民事紛爭處理制度必須面對從紙本到電子文件、從實體場域到網路空間的轉變。沈教授發表專論,探討線上法院之目的論,並分析傳統訴訟以紙本文書及法庭辯論所形塑的訴訟文書交換及送達、言詞辯論、直接審理、公開審理等程序架構及基本原則,於訴訟程序數位化所受之挑戰。基於線上程序的簡速性及經濟性,宜思考於特定紛爭類型事件(例如:小額事件),立法增設全面性線上法院程序,使當事人得合意選擇利用,並考量科技弱勢狀況,以保障當事人近用法院及程序選擇的權利,亦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使法院更有餘力處理複雜困難的案件。

在新型態數位證據方面,除肯認其於民事訴訟得具有證據能力外,亦應視作為證據作用而區別行準書證、新書證或勘驗的調查程序。而附有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必須從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的異同進行理解及解釋,承認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子簽章得準用文書證據推定形式上真正性的規定。但為避免爭議,宜立法明定附加何類電子(數位)簽章或電子時間戳的電子文件(含區塊鏈證據),具有推定真正性或時間性效力,以保障當事人證明權。  此外,沈教授的研究重點亦在於使憲法訴訟權保障能落實於民事程序制度,實踐程序正義。特別是應強化兒少程序參與權,倡議應賦予其程序主體地位,家事法院在子女有意願且有能力表達意見時,於子女親權程序上,應直接聽取其意見。2022年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後,憲法法庭在第一件涉及跨國爭奪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邀請沈教授提供專家意見,並採納其見解,成為指標性裁判(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具有改變實務上向來較不聽取兒童意見的重大意義,進而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