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 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三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四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 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 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 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 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第六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 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第八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 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訂定統一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第十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不在此限,惟仍應受教 育部之監督。第十一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