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職公務人員薪金爭議行政救濟相關規定

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人(三)字第八八0一七四五0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公保字第八八0一二三一號函,非現職公務人員對任職期間之薪俸或退休金、養老給付、資遣給與之支領有所爭議時,如擬提起行政救濟,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辦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