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學研究國土保安 大學實驗林林地不宜輕言解除並放領

森林是台灣的命脈,具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淨化空氣、調節氣候、美化環境及提供國民旅遊功能。大學實驗林設置之宗旨在配合教學實習、試驗研究及示範經營,以培養優秀之林業人才,發揮森林多目標功能,其土地所有權仍屬國有,即實驗林管轄下之森林資源實為全民所共享。台大實驗林之前身為日本「東京帝國大學農學部附屬台灣演習林」,創立於民國前十年,臺灣光復後,於民國三十八年撥交臺灣大學,依照大學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成立「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為本省設置歷史最久遠之大學實驗林。台大實驗林多年來秉持森林永續經營理念,積極運用現代科技資訊,加強資源保育功能,維護生態環境發揮森林多目標經營之功能。現今教學實習資源備受各校青睞,更有行政院國科會以此為全球性高山生態系研究之永久監測樣區,資源保護等工作之成效亦有目共睹,在林學教育研究、森林經營管理、自然資源保育及促進遊憩發展上,均有具體之貢獻。

實驗林面積佔台灣全島百分之一弱,位處台灣最高峰玉山嶺脊西側,為台灣第一大河濁水溪及其最大支流陳有蘭溪之發源地,且為集集攔水堰上游集水區之一部份,對國土保安及民生用水、農業灌溉之水源涵養具直接而顯著之影響。近來政府執行共同引水計畫興建集集攔河堰,實驗林地對土砂扞止、水源涵養之重要性益形重要。如果貿然解除放領,無疑將危害濁水溪中、下游數十萬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因此對要求解除放領實驗林契約林地之主張,經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教育部、內政部之檢討,報經行政院以七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三八七六六號函示,同意台大實驗林農宅地以外之契約林地,基於國家公益政策、生態平衡、水土保持、國土保安及維護教學實習場所完整之總體考量,認為不宜解除、放領,有關實驗林林地之放領勘查工作應予免辦。

森林資源除具有生產木材之直接效益外,更有涵養水源、防止土砂流失、土石崩落,以及遊樂保健、淨化空氣等環境保護及社會福利之具體效應,對國家而言,應被視為寶貴的自然資源,舉世各國對國有土地無不盡力保護、規劃利用,以增進全體國民之福祉,鮮有將國有土地大量放領出售者。蓋私人的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以美國幅員之廣大及經濟之自由,其國有土地亦不出售,或有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私人作各種使用,然而對於租期、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均有嚴格的管制。又如西班牙曾在西元一八三○至一八七○年間辦理放領數百萬公頃之林地,歷經數十年,發覺環境迅速惡化,迭遭輿論攻擊,乃於一九四○年起改弦更張,由政府再收回造林。台灣位處亞熱帶,高溫多雨,地形陡峻,每遇豪雨即造成嚴重災害,致使國有林地於國土保安上居於最重要之地位,理應由政府統籌規劃經營管理,將之視為全民共有之資產,使發揮應有之公益功能。

我國森林法第五條明白揭示「林業之經營管理,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中央之林業政策亦一再強調國有林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民國八十五年賀伯颱風造成嚴重災害,喚醒國人對水土保持之重視,政府特頒「全民造林運動綱領」,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以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其中,更強調對「違規使用之林地及山坡地應予取締並實施造林。國、公有租地造林地,應造林而不造林者,應即終止租約。」,另亦揭示「為確保造林綠化成果,有關國、公有林之林班地解除、放租及交換使用等,均應嚴格限制。」。政府近年來對於台灣西部及南部之平原良田,輔導農民休耕或轉作,平均每年補助之經費達數十億元。如此高產能之平原良田由政府補助巨額經費輔導轉作休耕,如果另一方面卻又將地形陡峭、地力不佳、社會福利效應大之國有林地解除並放領,從整體社會經濟而言,極為矛盾,且弊多於利。因此主張放領國有林地,非但違反現行之林業政策,有礙全民造林運動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推展,且不符合我全體國民之利益,近年來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強烈,為維護生態體系之完整,實不宜放領國有林地。

台大實驗林現有契約林地三種,包括保管竹林、合作造林、保育竹林,訂約面積六千多公頃。此等墾地皆為劃歸國有林後所發生者,管理機關顧及事實,並為遏止濫墾及竹林蔓延而依法訂約交予林農管理使用,其目的係促使林農將林地繼續作林業使用,而非作農業使用,以符合國有林經營之原則。政府於民國五十八年至六十一年間解除國有林班地達五三、六二○公頃,其中,以南投縣所佔面積二一、一五三公頃為最大。這些解除之林班地經劃歸山坡地後即交給當地縣政府辦理放領放租,原則上經查定為宜農牧地者放領,宜林地則放租。檢視這些解除地之使用經營,多數未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尤以攸關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宜林地之經營最嚴重。地方政府因受限於人力物力,難以有效管理此等土地,致許多宜林地未依規定造林,難怪承租國有林地之部份林農強烈要求解除國有林班地。以最近解除之三個林業合作社為例,原國有林管理機關林務局本準備對違法濫墾者法辦,然一夕解除國有林編為山坡地之後,反使開墾茶園、種植檳榔、高冷蔬菜之超限利用行為更加蔓延,原本清澈美麗之竹山鎮加走寮溪,因為上游林地解除放領,早已面目全非。更甚者放領地因伐林燒墾,常引發大面積之森林火災,造成生態環境之嚴重破壞。山坡地管理雖有法律及契約之約束,但以縣市政府目前之施政方針及有限之人力物力,難將山坡地保育列為施政重點,殆可斷言。

賀伯災後行政院主計處與農業機關完成台灣地區農牧調查期中報告,特別針對過去未曾作過的林地農用進行專案統計,結果發現林地農用面積已高達五萬多公頃,這些林地農用據點很多是民眾向政府租地造林後,未進行造林使用或在造林時混合進行農用。租地造林尚且普遍發生違規使用情形,一旦放領將使情形更加惡化。

今天的林業經營與林學教育,已由過去的單純經濟生產層面,轉型至生態保育及身心育樂層面,是一種符合生態原則,全民利益,並為社會大眾接受的全方位森林生態系經營。然政策之考慮應具有整體性及前瞻性,應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著眼,萬萬不宜輕率解除林地而使環境遭受斲傷。台灣地狹人稠,對土地之需求日殷,林業主管機關對於全省林地應予評估分級並規劃使用,特殊林地如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應保持其完整性,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