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財物失竊應依程序處理

總務處表示,本校各單位近年來所保管使用之電腦設備等財物經常失竊,請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外,如發生財物失竊時,請確實依照左列程序處理(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一)發現財物失竊時須立即向管區警局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二)保留現場並立即拍照存證。(三)以書面向校方報告失竊經過情形,並說明經管人員是否已善   盡管理之責及檢討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