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公告實施了!

                            ●本校環保中心教育部為預防學術機構於運作毒性化學物質過程中危害人體健康及污染周遭環境,乃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會同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發布「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管理為學術研究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該辦法規定學術機構製造、輸入、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該機構成立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再由學術機構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登記備查或核可。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以系所為單位,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另規定每年定期(五月一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使用及貯存量超過最低管制限量者,須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未依規定登記備查而擅自運作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超過最低管制限量者,須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具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中心已於四月二日函文普查本校各相關單位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現況,並將於近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各使用單位及申請各類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及核可。如果您尚未送回調查表或未獲知本訊息,請儘速與本中心聯絡,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