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請假辦法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第二0九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學生請假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二條 學生請假之種類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種。第三條 學生因病不能上課請病假時,應於當日填寫請假單逕向授課老師請假,    其請假期間達三日以上者,並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    書逕送授課老師簽註意見,並經系(所)主任核備。其請假期間達十五    日以上者,應經學務長核准。第四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不能上課請事假時,應預先填寫請假單,逕向授課老師    請假;其請假期間達三日以上者,並應檢具家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    件,送授課老師簽註意見,並經該系(所)主任核備。其請假期間達十    五日以上者,應經學務長核准。第五條 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預先向行政業務單位申請填寫﹁公假證    明單﹂逕向授課老師請假:    一、經選派代表參加國際活動,而有政府機關或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      件者。    二、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有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三、經學校選派擔任公務,而有主任以上單位主管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四、有關兵役事項,有兵役單位之證明文件者。第六條 學期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急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    醫院或診所出具之急診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同一病因以一次為限;因    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親屬喪故;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    明文件辦妥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五日內辦理之;    若因特殊原因逾期請假者,請授課老師、系所主任另敘明准假理由。    前項請假,填妥學期考試請假單後,由授課老師,系(所)主任,課務    組(一年級),或各學院(二年級以上)會核後,再向生活輔導組,或    法、醫學務分處辦理請假手續。第七條 僑生或外籍生在校期間因特殊事故需請事假出境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所屬導師、系(所)主任、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會核後轉請學務長    核准,逕向授課老請假。    本地生上課期間,需請事假出境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經所屬導師、系    (所)主任核准後,逕向授課老師請假,並將請假單影本送交生活輔導    組備查。其請假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應經學務長核准。第八條 學生請假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親自辦理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於    規定期日內先向授課老師報備,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如無法與授課老師取得連絡者,得由系(所)主任簽署證明,    事後向授課老師補辦請假手續。    法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醫學院學生,在校總區註冊上課者,得至學務    處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第九條 學生請假因特殊事故未能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期日    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於缺席日起七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敘明遲延原    因,逕向授課老師補辦請假手續。第十條 學生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課者,以曠課論。第十一條 學生各種請假單及公假證明單,由學務處統一印製,提供各單位備用     。     平時請假單(適用本地生出境請假)或學期考試請假單向各系(所)     辦公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法、醫學務分處取用;僑生或外籍生出     境請假單向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取用,公假證明單向各相關行政業     務單位取用。第十二條 本校進修學士班及原夜間部學生之請假,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經授課     老師、系主任核准後,逕向進修推廣部辦理請假手續。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