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系適用相關規定

※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五0四九三號函轉銓 敘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五二七三二號函釋,關於應六十 八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田糧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經建行政 職系。※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四六七六四號函轉銓 敘部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五0八九0號函釋,關於應六十 九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保險人員考試乙等考試金融類外匯貿易組考試及格 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企業管理」及「經建行政」等職系。※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五一五二九號函轉銓 敘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五八三四八號函釋,關於應五十 七年特種考試台灣省經濟建設人員考試丙等考試電機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 「經建行政」、「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工業工 程」、「會計審計」(限適用會計審計職系中之審計)、「檢驗」(限適用檢 驗職系中農、工、商品之檢驗)等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