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假加班費屬於「獎勵」之一種

銓敘部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作補充解釋摘述如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銓敘部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七六台華典三字第一00六0號函釋略以,現行對確因公務需要不能休假者,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即屬獎勵之一種。是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稱之「獎勵」係涵蓋「未休假加班費」,至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