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申購義務役軍職年資請把握時效

人事室表示,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教育人員)購買其在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曾服義務役軍職年資案件之辦理期限乙案,業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送到校,人事室籲請相關人員儘速向該室提出申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來函表示,本案得購買年資之先決條件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有服義務役之軍職年資,且於退伍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始得購買。茲摘錄購買年資重要規定如次:

一、申請期限:(一)退伍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於學校正式   聘任或派代到職支薪日起三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   申請。(二)退伍後,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前(以機關學校申請   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   利息,但自前開規定申請日起已逾五年不提出申請者,不得再申請購買年   資。二、辦理程序:由當事人填妥二份「轉任或回職復薪人員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申請  書」暨檢附相關證件送本校人事室第三組辦理。三、應附證件:(一)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得折抵義務役役期之   大專集訓年資,應一併檢附大專學生集訓結業證明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聘書(或派令)影本。(三)如有改敘者應附改敘通知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