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農業陳列館展覽空間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第二0四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農業陳列館展覽空間之管理、借用,悉依本辦法處    理。第二條 本展覽空間以提供展覽活動為原則,其開放借用對象範圍如下﹕    一﹑本校各單位與學生社團。    二﹑校外文教、學術研究及行政機構與團體。    三﹑校外工商企業及社會團體。    四﹑與文教有關展覽之個人。第三條 申請借用展覽空間者,應先親至本館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展覽企劃書,    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借用。第四條 經本館核准借用者,應繳納應繳納水電清潔費,並以其中之半數作為訂    金,餘額應於使用前一日繳清。第五條 本館借用時間與收費標準另訂之。第六條 復原費用由本館與借方視實際需要另行共同議定,其款項暫充保證金,    由校方統收統支,如有違反復原之規定者,將以該款項統籌支應本館復    原工作。第七條 借用者因故放棄借用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屆時無法使用者,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費用。第八條 本館若有特殊需要必須停止借用者,得於一個月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用    權利,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第九條 借用者使用本展覽空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並報    請校方依法處理之﹕    一﹑違背政府法令暨學校規定。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使用事實與申請展覽內容不符。    四﹑舉辦展覽損及本館建築與設備。    五﹑舉辦展覽影響本館及周遭環境安寧。    六﹑將展覽場地私自逕行轉借。第十條 本館展覽空間各項現有設施,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並應注意    維護公物,如有損壞情事,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為維護安全起見,借用單位使用本館各項設備,或架接展覽設施,應     事先徵得本館同意,並在本館有關人員協助指導下使用,非經同意,     不得擅自處理。第十二條 借用者經本館同意後,得於使用前三天起開始佈置場地,並於展覽結     束後三天內將展覽空間復原,及將非本館器物攜離本館。第十三條 借用者若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事先徵得校方及本館同意。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各條規定者,除立即停止使用外,一年內不得再借用本館     展覽空間。第十五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借用本館展覽空間所繳納之費用統一納入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科目項下     ,其中百分之十五列為校方管理費,餘由本館提列展覽更新計畫支     用。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