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人事管理及待遇準則公布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人事管理及待遇準則』業經2104次行政會議通過。依據『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至本校服務之研究人員,稱『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於本校服務期間,有關人事管理及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於本校服務四年期間,若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不佳經解聘者,由本校函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通知戶籍地團管區予以召集,補足其應服之役期。若因故無法工作時,應向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請假,其請假比照本校教師請假之規定辦理,其請假情形並應核實登錄於勤惰記錄表。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業訓練及研究。其研究時間比照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列入服務年限。其他因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須暫時離台者,應經本校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為限,超過規定部分,應按日扣發其工作酬金。但其所參與研究工作性質確有需要者,得不受此限。研究人員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聘約及有關規定,經本校『國防工業訓儲預官審議委員會』決議,得隨時予以解聘。其因特別事故須於聘期屆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解聘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本校各附設機構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之人事管理及待遇,由各附設機構參照本準則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