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業務及釋例

●教育補助費申請期限

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人(三)字第八八0八七二二六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十八局給字第0一四三八八號函,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註三規定,子女教育補助費申期限為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至無特定註冊日之學校,亦均訂有學雜費繳費期限,並以逾期未繳費,視為未註冊。因此,對學校無特定註冊日者,同意以其學雜費繳費截止日期作為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起算日。

●職系適用相關規定

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八七八一二號函轉銓敘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八五九七八號函規定,應七十八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保險人員考試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金融科外勤業務組考試及格者,得適用「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企業管理」等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