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法規、業務及釋例
●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轉任或升遷之職員重新規定
本校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校人字第0二三五五六號函,對現行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轉任或升遷之職員,重新規定如次:一、 新進職員:均需具大學畢業(含)以上學歷。(一)擬任人員考試任用資格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除需具二年實際 工作經驗外,普考者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 用,並均俟到校服務滿二年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 調升職務。(二)擬任人員考試任用資格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醫事人員),除 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高考者先以委任 第五職等任用,並均俟到校服務滿四年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 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二、 現職人員:(一)具大學畢業(含)以上學歷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二年 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四年 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二)具三年制專科畢業學歷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改任,並均俟服務滿三 年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五年 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三)具二年制、五年制專科畢業學歷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四年 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 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六年 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三、擬任及現職人員取得之專技人員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為護理師(護士)證書 ,而擬任或現職工作非專業護理工作者(護理助理職系),本校不予進用或 改任。四、本校各附設機構比照辦理,如為業務需要,得另訂標準,報經本校核備後實 施。
●留職停薪申請延長規定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廿九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三三五七二號函轉銓敘部八十八年十月廿日八八台甄五字第一八一五四三五號函釋,公務人員因子女重大傷病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期滿,如其留職停薪含延長期間前後併計未逾三年,得再申請延長留職停薪至三年屆滿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