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釋例法規

        受訓期間不得再支領受訓補助費或膳宿費

本校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校會字第0二六二一三號函轉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台(八八)會(一)字第八八一三一九八九號函轉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台八十八忠授字第一0六五九號函略以,行政院前訂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爾後各機關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人員,受訓期間不得再支領各項受訓補助費或膳宿費用,其前往受訓、結訓返回服務機關處理公務之交通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辦理。至受訓期間跨越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者,其在停止適用前已受訓之期間,仍得按原規定支給受訓補助費或膳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