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本校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於87年3月10日經本校第2047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並於88年4月由各學院依該辦法遴選出「教學傑出獎」得獎人19名、「教學優良獎」得獎人72名。為就該辦法首度實施之缺失加以檢討修正,以期條文規定更臻周延,經教務處分別於88年5月28日及88年11月23日函請各學院系(所)、行政會議各代表提供修正意見後,彙整修正部分條文,並提經88年12月28日第2135次行政會議通過。茲將修正條文及原條文對照表列如下。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一三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 的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含合聘)教師均得為候選人。第三條 獎項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二類,得獎者,除均頒予獎狀 並公開表揚外,教學傑出者並頒予獎金。第四條 「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教師人數百分之一,「教學優良」獎以全校 教師人數百分之四為原則,由學校按各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比例分 配涉及小數點時,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第五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全校共同、通識教育及其他支援外系所開必修課或提供 外系學生選修人數超過六十人以上之服務性課程(以下簡稱共通及服務 課程)之教學,將依各學院前一年擔任共通及服務課程教師佔總數之比 例予以分配額外的名額。「教學傑出獎」名額以擔任共通及服務課程教 師總數百分之一。「教學優良獎」名額以擔任共通及服務課程教師總數 百分之四為原則。說明:新增,考慮依開共通課教師之人數比例,增加得獎名額。
第六條 教師獲「教學傑出」獎後五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獲「教學優良」獎 次數不限。說明:條次變更。
第七條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分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為學生 問卷調查,由各學院製作統一問卷並分送各系所辦理,於每學年第二學 期加退選期間舉行。第二種方式為參考前兩學期末學校所進行之教學意 見調查表,就填答比率超過修課人數百分之六十,且超過二十四人填答 ,得分4.0以上之課程初選出適當人數(全系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以 內)。第二階段由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就第一階段兩種方式遴選出 之教師合併進行複選,複選結果於當年四月底前送請學校辦理頒獎事 宜。原條文:第六條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學生問卷調查,由各學院製作統一 問卷並分送各系所辦理,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加退選期間舉行。第二階段 由各學院進行複選,複選結果於當年四月底前送請學校辦理頒獎事宜。說明:條次變更,第一階段之遴選改採用雙軌制。
第八條 學生問卷調查對象為各系大學部或進修學士班三、四年級全體學生與研 究所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其施行細則另訂之。說明:條次變更。
第九條 教師如係開授二人以上合開之共通或服務課程,其授課時數必須佔全部 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方得進入第二階段複審。說明:新增,對共通課合開教師之授課時數加以限制。
第十條 本校體育室及教育學程中心專任教師之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由共同教育委 員會辦理。說明:新增,將非屬學院的教師納入考量。
第十一條 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應成立複選委員會,在複選入圍教師名單中 ,參考學生問卷調查之統計數據,並斟酌其歷年來教學成果與其他相 關資料,決定向校推薦之名單。原條文:第八條 各學院應成立複選委員會,在複選入圍教師名單中,參考學生問卷調查 之統計數據,並斟酌其歷年來教學成果與其他相關資料,決定向校推薦 之名單。說明:條次變更,增加共同教育委員會。
第十二條 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應自訂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並報校 核備。原條文:第九條 各學院複選委員會設置及複選辦法由各院自行訂定,並報校核備。說明:條次變更,增加共同教育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說明:條次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