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升等教師已核發證書 88學年度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升等教師(研究人員)名單(前刊登於簡訊第32期)中,升等通過教師(未具擬升等級教師證書者)已報奉教育部核定並已轉發教師證書。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部分辦法修正 本校88年12月31日(88)校人字第30890號函轉本校新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十一條補充規定」及「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提聘名單」。上開新修正補充規定內容為:(一)本校各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以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  任教學工作者為限,以兼任為原則;聘任後不能升等。(二)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  規定,但各系(科)所、院有更嚴格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三)專業技術人員之聘期為一年,聘期屆滿得予續聘,續聘每次均為一年。(四)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審查,由三級教評會辦理。(五)專業技術人員各等級授課時數比照各級教師規定。(六)每學院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該學院教師總名額百分之十,每  一學系所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該系所教師總名額百分之十,但不足  一人時,得聘一人。

●「專任專家」改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本校89年1月3日(89)校人字第000005號函轉本校「專任專家」職稱修正為「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聘約內容為:(一)薪俸每月底薪 元按月依政府所定支付標準致送。(二)本聘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比照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           10小時。(四)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均負有教學、服務及協助招生等相關義務。(五)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六)本聘約未載明事項,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校各項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