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資源回收作業要點
一、為促使本校校總區資源回收工作能系統化及效率化,確立相關單位權責,特 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資源回收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二、環保中心為資源回收之規劃督導單位,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與宣導資源回收工作。 (二)協調校園內清運、貯存及校園外之清除工作。 (三)評估、統計及定期公布各資源回收執行單位及全校之回收成效。三、各參與資源回收工作之執行單位(系、所、宿舍、中心、建築場所等)應負 責下列事項: (一)向環保中心登記加入校內資源回收系統,並提出回收計畫。 (二)保管校方製發或自行設置之資源回收筒及回收筒鑰匙,並維持回收筒及其 周圍環境之整潔。 (三)張貼回收之分類方法及規定於明顯之處,向所屬師生員工宣導,確實分類 、收集資源垃圾。 (四)整理、分類及打包資源垃圾,於指定時間置於指定地點等候清運,並統計 回收量。 (五)設置清運點於戶外車輛易於裝卸之位置。四、清運單位應定時前往清運地點,收取資源垃圾。五、對分類不當之資源垃圾,清運單位可拒絕收取。六、因管理不善致造成回收筒及附近髒亂、分類不確實致增加善後之分類工作, 或致無法資源回收之單位,經通知後仍無法改善者,環保中心得收回校方統 一製發之回收筒,並停止清運其資源垃圾。七、環保中心對執行有功之人員,得建議相關主管予以獎勵。對回收成效績優之 單位,應於校內媒體宣傳表揚。八、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校方得保留部份作為資源回收專戶基金,由環保中 心負責規劃用於資源回收工作,其餘款項分配方式由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 全衛生委員會另訂之。九、本要點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