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修正本校89年4月19日89校人字第007783號函轉89年3月11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四條,增列第二項條文「名譽教授經提名而未獲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本辦法89年3月11日修正前曾獲提名而未通過者,得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提出再審,惟以一次為限。」

●外籍教師聘僱相關規定本校89年4月26日89校人字第006886號函轉教育部89年3月30日台(89)人(二)字第89036289號函釋,有關外籍教師聘僱期滿有無續聘需要,應由服務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議決之,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如經決議無繼續聘僱需要,則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聘期屆滿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毋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卓越計畫人事配合措施本校89年4月24日89校人字第008148號函轉89年3月28日第2147次行政會議決議,關於本校學術追求卓越計畫人事部份配合措施:一、有關卓越計畫「配合研究人力」中如係由校外延聘而來之客座人員(研究講  座、客座研究員、客座副研究員、客座助理研究員、客座專家),得依下列  程序辦理聘任相關事宜。(一)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如擬聘名單、等級及工作酬金業已載明於卓越計畫   書內者,請計畫主持人提供名單,按程序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反   之,請計畫主持人檢具擬聘人員學、經歷、著作…等資料,並填具提聘名   單,依程序送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並送行政會議核   備後予以發聘。(二)期間在三個月以下者,比照國科會短期訪問學者作業程序逕洽秘書室辦理   。二、本校參與該計畫之教師如係計畫總主持人,每週同意減少授課三小時,惟因  而超過規定授課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三、請各系(科)所對於符合休假規定之參與計畫教師,予優先提出申請教授休假  研究,俾讓其全力投入卓越計畫。

●本校教師請假代課支給鐘點費注意事項修正本校89年4月18日89校人字第007739號函轉89年3月28日第2147次行政會議修正「本校教師請假代課支給鐘點費注意事項」,全文如次:

一、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專任教師應依教師法及學校聘約善盡授課義務  ,如有短期請假,應自行補課,非有第二點之情況不得延聘代課教師。二、本校專任教師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教師代課或由  學校延聘教師代課。(一)連續請病假逾廿一日者。(二)連續請婚假十四日者。(三)請娩假及流產假者(產前假與之接續亦可)。(四)連續請喪假二十日者。(五)連續公差(假)逾廿一日者。(六)連續請事假逾廿一日者。三、代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左列方式辦理:(一)代課教師應優先以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之專任教師充當,合計代課時數   後其超支時數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為限。(二)如因專業不同,得經學校同意延聘校外合格教師兼代,其鐘點費之支付,   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三)代課教師鐘點費比照各級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四、本校延聘代課教師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校年度歲出人事費支出。五、本校所延聘代課教師之代課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逾三個月,應另依本校  兼任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六、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