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等相關規定

本校89年5月9日89校人字第008731號函轉教育部89年4月26日台(89)人(二)字第89047229號函釋,基於維護教師之基本權益及尊重大學自主之衡平原則,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並請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