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推廣制化—從農業科技推廣談起(呂學儀教授)

前 言
一、中央農業行政體制演變
農業行政組織的健全與否對於整個農業發展有極密切關係。中央農業行政體制自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經過數十次的改變。其演變過程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12~1945)-中華民國成立至台灣光復:首先於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時期設立實業部,掌理農、林、工、商等事務。次年北京政府正式成立,將實業部改為農林部及工商部。1914年農林部與工商部合併為農商部,掌理農林、水產、畜牧、工商、礦冶等事務。於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於廣州,將農商部改為實業部,後改為農漁部,隸屬於行政院。1930年農漁部改為實業部。於1938年將實業部合併於經濟部。於1940年改立為農林部,並於1941年成立糧食部。

第二階段(1946~1978)-台灣光復至農復會結束:台灣於1945年光復,中央農業行政組織於1948年改為農林署,不到一年,於1949年將農林署併入經濟部改為農林司,幾年後其名稱改為農業司。同年1949年農復會遷移台灣,它雖非正式政府機構,但擔負實際的農業發展工作,會務以「技術」與「行政」兩系統進行。從1949年起台灣的中央農業行政機構是以經濟部農業司為政府最高農業行政機構,輔以半官方的農復會組織推行,此兩種機構並行的管道從事台灣農業發展。農復會於1978年底結束業務。

第三階段(1979~1984)-經濟部農業局至農發會結束:到了1977年經濟部農業司擴大編制,升格為經濟部農業局。以漸近方式來接替次年(1978)由於美援停止的農復會業務。農復會於會務結束時,由於業務需要 ,利用美援貸款基金,農復會於1979年改組為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簡稱農發會),以此農發會繼續協助經濟部農業局的工作。

第四階段(1984~200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階段:政府為了健全中央農業行政體制,於1981年經濟部農業局正式奉令負責農業部門的執行工作。經濟部農業局自1977年成立以來,經過農發會五年之協助,於1984年行政院為集中農業決策層級及減少中央多頭馬車之現象,決定將農發會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又於1999年由於台灣省政府功能調整之後,所有省級的農業行政及研究機構均歸併行院農業委員會,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農業行政體系一元化的現象。綜觀目前農業行政體制之設立,已奠定了農業部之基礎,期盼能儘速促其實現。農業推廣是中央農業行政組織的一環,缺少這一環農業行政組織就有缺失。為了農業行政體制健全,農業推廣法制化就更有需要了。

二、光復後台灣農業推廣工作之演變
(一)民國34年(1945)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農業推廣委員會」:內分農政、農產、特產、畜牧及肥料等組,負責辦理台灣省農業推廣工作。

(二)民36年(1947)台灣省政府成立,將農林處改為農林廳:將原設之農業推廣委員會撤銷,分設農業、特產、農業經濟及農民組織等科。另設技術室,分別辦理農業行政、技術、推廣等業務。

(三)民國36年開始辦理農業新聞:民國34年(1945)台灣光復之初,農業生產十分困難,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提高農業生產量,特別是稻米。所以於民國36年台灣省政府成立時,設置農林廳,就有農業推廣新聞小組,以配合業務單位,提供各種印刷物傳播訊息給農民。

(四)民國41年引進美國四健會組織民國39年(1950)農復會接受美國康乃爾大學安德森博士建議,將農會改組,採用教育手段,由農會辦理推廣工作。在民國41年首先在農校與農會辦理四健會(4H Club)工作。

(五)民國44年辦理成年農民農事推廣工作:成年農民的農事推廣工作開始於民國44年,透過農會組織的力量,配合輔導工作而達到目的,首先選定桃園、善化及頭城試辦。

(六)民國45年辦理家政推廣教育:家政推廣工作對於農村婦女教育有需要,所以於民國45年辦理農村家政推廣工作。

(七)民國64年開始辦理漁業推廣:漁村的四健會(4H)與家政推廣工作也於同年陸續辦理。至目前為止,台灣仍然繼續辦理四健會青年教育,成年農民推廣教育及家政推廣教育活動。

三、農業推廣之法規依據
台灣農業推廣之法規仍然處於行政命令,而無單獨立法之法律位階。除了農業發展條例、農會法及漁會法等有關推廣工作項目外,其餘皆為行政命令。茲列舉如下:

(一)農業推廣規程(18.5.15公布;75.3.4修正)
此規程指出,農業推廣之目的是要增進農民知識,增加農業生產,發展農村社會,改善農村生活,依據此規程,政府將農業推廣工作委託農會辦理。

(二)台灣省農業推廣實施辦法(54.3.13公布;70.3.26修正)
此辦法中將整個農業推廣工作委由農會辦理。

(三)農業發展條例(62.9.3公布;75.1.3修正;89.1.4再修正)
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該條例於89年1月4日修正時,「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之規定,以農業推廣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取代之。

(四)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73.8.25公布)

(五)公私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70.10.6公布;75.6.21修正)台大等四院校成立農業推廣委員會海洋學院等成立漁業推廣委員會

(六)農會法(19.1.27公布;74.1.14修正)─列舉農會辦理農業推廣事項

(七)漁會法(18.11.11公布七;74.1.23修正)─列舉漁會辦理漁業推廣事項

農業推廣與農業科技

一、農業推廣的意義
推廣有不同意義:「農業推廣」一詞,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對不同的人而言,有不同的意義。許多學者認為農業推廣在各國存在有三種不同的意義:
(一)農業表現(Agricultural Performance)
(二)鄉村社區發展(Rur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三)非正式繼續及社區教育(Non-formal Continuing and Community Education)
第一種意義將農業推廣界定在產業發展的範圍也就是農業科技推廣範圍;第二種意義則擴大為區域發展的層次。第三種意義則超越產業與區域的限制,其涵義已接近成人教育或終身學習教育的領域。依國別來看,通常在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傾向第一種意義,而在美國的授田/合作推廣體系及加拿大推廣方式中,則包含上述三種意義及取向。台灣的農業推廣工作則包含第一及第二種意義,在農業推廣初期尤其偏重農業產業科技推廣工作,現今走向農民生活、環境生態及農業產銷之推廣。

農業推廣視同技術轉移:農業推廣視為「技術轉換」(technology transfer)其涵義是如何將新的技術介紹給需要的人使其採納應用,推廣過程中則提供足夠的知識、資訊、資材、輔導給農民以鼓勵其採用。

農業推廣視為教育式推廣:有些學者認為教育式推廣,它是以農村居民為對象,以農業(包含作物、畜牧、漁、林、生產、運銷及農村發展)為主要信息的非正式教育活動。農業推廣也被視為是農民終身學習教育。

農業推廣視為農業傳播:亦有學者將農業推廣的概念擴大為「傳播」(communication),也就是運用內在傳播、人際傳播、小團體傳播、公眾傳播或大眾傳播媒介,達到行為改變的目的。例如「推廣是一種由機構發展出的專業性傳播活動,以誘發自願性行為改變,達成預設的公共和集體目標。」

農業推廣的法律定義:最近農業推廣的定義出現在法規的條文中,所謂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產銷班及消費者)終身教育機會;(培養決策能力),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農業科技推廣:而農業科技推廣或稱產業科技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資源,利用傳播方法,促進農、林、漁牧等科技產銷業務之計畫活動。因此農業科技推廣以外之農業推廣,謂之一般農業推廣。目前農業推廣工作除了辦理農業科技推廣外,還辦理一般農業推廣活動。

二、農業科技與推廣(圖─略)

三、農業科技推廣模式(圖─略)

四、農業科技傳播流程(圖─略)

五、台灣農業推廣體系
台灣農業推廣體系依組織性質不同,可以區分為四類型:
1.政府機構:農委會、直轄市、(原民政廳:山地推廣)、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試驗所、區改良場等。
2.農民團體:三級(省市、縣市、鄉鎮市)農會、青果運銷合作社等。
3.大專農學院校:農推會、漁推會。
4.農 企 業:台糖、菸酒公賣局、農林公司、種苗公司、台肥、農藥商等。
存在四種不同類型的農業推廣組織,各類推廣組織之工作性質、服務內容同質性高,各部門的推廣工作功能重覆,疊床架屋的現象仍然存在。整體而言,預期台灣的農業環境在面臨加入WTO,貿易自由化、農民自我意識覺醒、加強環境保育等趨勢下,將來的農業發展勢必朝精緻農業、休閒農業、永續農業等方向推動,而農業推廣工作範圍將以生活、生態的比重大於生產層面。因此,如何因應環境變遷下的農業轉型需求,加強農業推廣體系法制化之建立乃是當務之急。

下期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