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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及釋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相關事宜
教育部89年6月2日台(89)人(一)字第89062691號函轉銓敘部89年5月19日89銓一字第1900993號書函關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相關事宜:(一)現職醫事人員是否仍適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乙節,為考量各 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差假或臨時出缺致無人推行業務之短期性人力需求,於上 開注意事項未修正前,同意士(生)級醫事人員準用其相關規定僱用符合各 該專業法規規定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二)現職醫事人員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報酬比照醫事人員最低俸級 士(生)級本俸三十四級二八0俸點之標準支給。(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 用之護理師、護士等職務代理人,因其僱用係屬短期性,且係因制度之變革 所致,為顧及各機關之業務需要,及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在上開條例施行後 仍在原核定之代理期間者,准其仍以原職稱代理及支領原報酬。
●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
教育部89年6月22日台(89)人(一)字第89071531號書函轉行政院89年6月8日台89院人政力字第015020號函,「公務人員陞遷法」業經總統民國89年5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120390號令公布,實施日期將由考試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