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單身宿舍分配辦法

               民國89年7月18日第21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配住資格:申請配住單身宿舍者,須具備左列資格: 1.在本校編制內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獨立預算附屬單位除外)。 2.無配偶者(以戶籍登記為準)。二、配住標準: 1.合乎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配住六‧五坪 (室內面積)以上,十三坪以  下之宿舍。  (1)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2)在本校服務年資達十年以上,年齡加在本校服務年資達五十之數,且底   薪達三五○元以上者。 2.其餘申請者,得申請配住六‧五坪(室內面積)以下之宿舍。 3.凡有痼疾或行動不便,檢附本校附設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並經分配委員  會認定者;得申請優先分調配一樓之宿舍。 4.如房舍不夠時得二人配住一間。三、申請程序: 1.申請分配與調配宿舍,憑登記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聘書,或委任狀向保管  組填表登記。 2.原住單身宿舍已滿半年者,得申請調配單身宿舍。 3.保管組接受登記後,即按照點數高低先後為序列入候配名冊。四、分調配程序: 1.宿舍之分配與調配,準用有眷宿舍計點方法,只依年資、底薪計點,並於每  年二月與八月依人事室資料重新計點後各詢配乙次,必要時由保管組自行決  定詢配次數。 2.保管組於有宿舍待配時,按候配名冊,依序發通知,候配人簽收通知後,於  五日內攜帶印章及身分證(繳影本)到保管組辦理配住手續,且須填具借用  契約及設備保管單。 3.保管組於前項手續完成後,填寫分配單,經宿舍分配委員會核定後,移請總  務處辦理。 4.得配人須於核准配住後一個月內領取鑰匙並遷入居住,逾期未居住者,視為  自願放棄,於一年內不得申配,其得配宿舍即予收回。五、優先分(調)配宿舍:  留職留薪或停薪超過一年之教職員,離校時將原住宿舍交還,嗣後仍返校服  務者,得視原住宿舍大小,予以優先分配。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分配宿舍: 1.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期間者,暫停分配。 2.出國為期三個月以上者。七、為宿舍收回時能保持完整、清潔,每戶受配人應繳納保證金。(註:保證金  另於收費辦法中規定)。八、宿舍收回: 1.已得配者,本人未實際居住或違規使用,經查明屬實者,所配宿舍即予收回  外,並沒收保證金,嗣後不得再配住本校宿舍。 2.離職人員須即交還所配宿舍,在未交還之前,請人事室停發離職證明書,並  由校催遷,如滿二個月仍未將宿舍交還者,除沒收保證金外,並依法訴追。 3.得配宿舍後而結婚者,須於結婚之日起二個月內交還宿舍,如逾期未交還,  不得申請配住有眷宿舍,並依法訴追。 4.因留職停薪或留薪超過一年者於離校時,應將所配之宿舍交還學校,俟回校  時優先分配(請人事室辦理是項手續時會保管組)。 5.借用人交還宿舍時,須辦妥下列手續:  (1)將所配宿舍及一切附屬設備恢復原狀並清理乾淨後,逐項點交保管組。  (2)填寫宿舍騰空交還切結書。 6.借用人不依前條規定辦理清楚,逕自遷出宿舍者,除沒收其保證金外,其借  用財產保管責任,不得視為解除,其借用財產如有毀損或短少,借用人應負  全部賠償責任。 7.依規定完成宿舍歸還手續者,由保管組出具證明向出納組領回保證金。九、本辦法所定,於有未盡事宜者,概比照本校教職員有眷宿舍分配辦法辦理。十、本辦法經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通過,及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