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醫事人員助教年資認定釋疑

教育部89年8月5日台(89)人(一)字第8909  3775號書函轉銓敘部89年7月21日89詮一字第1926854號,關於曾任「助教」年資能否採計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所指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年資之疑義,函釋略以,醫事人員曾任助教期間,如係實際從事「各」該醫事類別教學、研究工作,應可採任為擬任師(二)級或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經歷年資。

●編制內教職員婚喪等補助規定

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本校編制內教職員(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如發生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可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證向人事室提出申請(技工、工友向事務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