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無機廢液清運十月六日辦理

環保中心表示,本校訂於10月6日辦理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實驗室無機廢液清運,請各單位配合相關清運事宜:

一、各單位清運時間請詳查「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實驗室無機廢液  清運時程表」,若實際清運時間依當日清運狀況而有變更,將另電通知。二、部分無機廢液(如氫氟酸、含汞、氰化物及六價鉻等廢液)將嚴重影響業者  之製程,且業者受營業項目限制,須符合法令規定,請切勿將該類廢液送出  ,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退回,甚而須負擔業者之相關損失費用及事故責任  。三、因業者將派遣堆高機至各單位清理實驗廢液,請將實驗廢液集中放置一樓,  以便清理。四、醫學校區包括醫學院及公衛學院,因車輛受管制,無法駛至,請於當日清運  時間內,將廢液運至校總區轉交代清除、處理業者清理。五、有機廢液代清除業者申請相關證照乙案,經相關單位二次審查及依審查結果  補交相關說明資料後,日前高雄縣環保局表示,為顧及廢棄物長途運輸,造  成管理不易,故不同意,現已敦請教育部環保小組與環保署予以協助解決。六、校方為解決實驗廢液貯存問題,已尋求場地以暫時集中貯存,目前正修繕相  關設施中,將儘速辦裡清運集中貯存事宜。七、為便於日後清運處理並掌握廢液所屬單位等資料,清運時如非使用五加侖桶  盛裝或無填寫、懸掛本校統一製作之實驗室廢液分類標籤者,將不予以清運  。八、請確實填寫「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實驗室無機廢液清運資料表  」,由單位主管簽章後,於9月30日前繳回環保中心,或利用電子信箱:  epc@ms.cc.ntu.edu.tw傳回,俾利統計安排清運,如未按時繳回,將視同放  棄清運。九、如有過期化學藥品,液體部份請視藥品性質及其相容性,依廢液分類標準分  類收集;固體部份,確定性質且與水相溶者,請溶解後視其相容性依廢液分  類標準分類收集,如與水不相溶者,則比照不明化學藥品處理,並依說明項  十辦理。十、依環保中心八十八學年度第七次組長會議決議,如有不明化學藥品,應以專  案方式處理,由系所單位提出對應計畫,採分年編列經費方式進行,為掌握  本校各相關系所單位現有不明化學藥品數量,請各單位確實清查,並填寫於  「國立台灣大學各系所單位實驗室不明化學藥品數量調查表」,以利統計。十一、如有疑問請洽環保中心楊進燦先生,校內分機: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