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採購,請注意了!

依據教育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台(八九)總(二)字第八九一○八九九九號函表示:各機關學校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執行監督事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辦理採購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