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應將原配住眷舍交還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年六月三日八十局肆字第一九五一二號函表示「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時應將原配住眷舍交還原服務機關」,故退休續住眷舍同仁如再任公職時,已屬現職人員,不合續住宿舍之規定,應將原配住眷舍交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