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務專欄

子女教育補助費10月31日前受理申請

89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8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本校同仁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繳驗學生證,就讀國中者得繳驗學生證或檢附繳費收據,就讀小學者請檢附繳費收據;惟初次申領之子女,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憑辦。詳請參閱89.08.25(89)校人字第10944號函。

本校教職員(含現職及退撫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對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子女應驗學生證之認定方式為下列方式之一:1.驗證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2.學生證為磁卡形式者,得影印學生證正反面(須顯示年級、科別,如無上述資料請自行註明),並至該校註冊組核章,本校即受理申請,日後如發現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追繳請領金額。

客座研究人員聘任程序相關規定

本校89.9.7八九校人字第020199號函轉89.7.18第2160次行政會議決議,有關本校除依國科會延攬一般科技或延攬大陸科技規定所聘之客座研究人員及卓越計畫進用之客座研究人員外,依其他規定聘任之客座研究人員聘任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如次:如由國科會資聘之客座研究人員轉為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支薪人員或一般參與其他機關委託本校之研究計畫或本校之研究計畫聘任之客座研究人員,新進人員擬聘期限如在三個月以上,仍應依照本校一般客座教師聘任程序辦理,提經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予致聘,資格並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所定各等級資格條件。

修正契約書暨聘書

本校89.9.1八九校人字第019725號函轉89.8.8第21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書,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契約書暨卓越計畫教學及研究人員聘書。

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

教育部89.8.16台(89)人(一)字第89099434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89.8.2公訓字第8904684號函檢送考試院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全文如次:

保訓會得依據該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遴選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如遴選機關所提供人數未達分配比例標準時,得依每年度所分配之比例,以累進方式計算分配受訓人數比例。各遴選機關依遴選要點及保訓會分配之名額遴選全年度之受訓人員,並加列百分之五之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辦理本項訓練。各遴選機關遴選之受訓人員,其資格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與各遴選機關嚴格審核,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由上述各機關、學校依法懲處相關人員。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遴選機關原提送之該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於該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應由各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第一項之遴選要點由保訓會另定之。

有關職務代理案依規定自行辦理

教育部89.8.9台(89)人(一)字第89095068號函釋,俟後有關職務代理案件(不含機關正副首長、會計、政風、人事人員),請逕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自行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自89年7月16日施行

本校89.8.28八九校人字第017123號轉教育部89.7.27台(89)人(一)字第89089306號書函轉銓敘部89.7.15八九銓一字第1923773號函,89年5月17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奉考試院核定自89年7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