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總區開始實施汽車停車計時收費

總務處表示:自本(89)年11月1日起實施汽車停車證計時收費相關措施。依據臺灣大學校總區汽車管理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汽機車違規處理要點辦理。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1.凡汽車進入本校校園停放,應辦理汽車停車證,並繳納停車清潔維護費。2.本校教職員工及兼任教師,未辦理汽車停車證者,應換取臨時停車證,每小時收費新台幣壹拾元整;但上述到校開會(公務會議)者得不予收費。3.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到校參加會議人員之校外人士車輛,應換取臨時停車證,每小時收費新台幣貳拾伍元整。4.來校洽公、訪客、送貨、接送之車輛採計時收費,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5.至本校第一活動中心餐廳、蘇航餐廳、教職員交誼廳用餐之校外車輛,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且限停放於餐廳附近汽車格內。5.學生因搬運物品等事由需臨時入校者,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7.前二至六項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但未滿三十分鐘即離校者,不予收費。

8.除春節假日外,計時收費時間自每日7時起至22時止。9.計時收費卡片遺失者,以當日上午7時起開始計費,一日最高以15小時為限。超過當日收費時間者,隔日得予累計收費。10.來校修繕、施工、廠商之車輛,經校內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得辦理廠商汽車停車證,每證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11.與本校簽訂長期契約之廠商,憑契約得辦理廠商汽車停車證,每證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整。12.受邀至本校參加會議之貴賓、主持人等之車輛,由主辦單位填具申請書經核准後,辦理貴賓臨時停車證,每次酌收停車費新台幣50元整。13.至本校參加活動之大型車輛,由主辦單位向總務處申請核准後,辦理臨時停車證,每次酌收停車費新台幣壹佰元整。但限停於公館停車場。14.至本校鹿鳴雅舍住宿人員之車輛,應換取臨時停車證,並限停於鹿鳴雅舍停車場,每日酌收停車費新台幣壹佰元整。辦理地點:學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15.各訓練班學員之車輛,得辦理學員汽車停車證。每次上課時間四小時內者,單次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四小時以上者,單次收費新台幣捌拾元整,繳費計算以每期上課日數計,一次繳清,中途不得退費。16.未依規定辦理停車手續進入校園停放之車輛,經總務處駐衛警察隊查獲且施以車輪加大鎖者,除應罰繳開鎖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外,並收取違規停車費。以查獲時開始計費,每小時新台幣壹佰元整;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17.非經核准之機車如在校園行駛、停放,經總務處駐衛警察隊查獲且施以車輪加大鎖者,應罰繳開鎖費新台幣參佰元整。18.申請補、換證者,應酌收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