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公布

8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化解校園內各種紛爭、維護教職工生權益、增進校園和諧,特設置「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職掌如下:一、提供相關諮詢服務、防止校園紛爭之發生。二、調解校園紛爭、促進校園和諧。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職員及學生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聘二分之一。

第四條本會受理影響校園和諧之個案,應於週詳了解與討論後向校方或當事人雙方提出解決方案,包括進行溝通協調以化解紛爭,或者協調校內相關單位或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評議。上述各項作業之過程與結果,於事實確認並告知當事人之前,應嚴予守密。

第五條本會行政工作由秘書室派員辦理。本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六條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