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留職停薪期間敘薪相關規定※本校89年11月6日八九校人字第026877號函轉教育部89年10月17日台  (89)人(一)字第89116938號書函,關於教師到校服務前任職行政機關期間,留職停薪於國外進行博士後研究年資,不宜併計年資辦理敘薪。

醫事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教育部89年9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89115732號轉銓敘部89年8月30日89銓一字第1934896及89年9月13日89銓一字1945033號函,有關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補充有關任用規定及關於醫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疑義:

88年以前應公務人員考試公職醫師類科筆試錄取,於本條例施行後完成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派代為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者,得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銓敘審定。本條例施行前,各公立醫療機構依編制表規定或經權責主管機關同意進用,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之約聘(實習)醫師,於「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前,得派代為住院醫師,並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銓敘審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公職醫事相關類科筆試錄取,分配占醫事人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如具有本條例規定任用資格,即得依本部78年8月16日78台華登一字第294714號函釋規定派代並送審。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銓敘有案並仍在職之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得依考試院第八屆第191次會議決議,於公立醫療機構間調任同職務列等之住院醫師職務。醫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醫事人員「專業訓練」認定疑義※教育部89年9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89110761號函轉銓敘部89年8月28日89銓一字第1937621號書函,關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專業訓練」認定疑義 略以,除參加學會年會不宜採計、…研習會內容未列明無法審查外,其餘國內醫學院校、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檢驗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可認定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專業訓練。

機要職務設置之相關規定※教育部89年9月26日(89)人(一)字第89117627號書函轉銓敘部89年9月13日89法三字第1940764號函,有關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略以,機要人員係指擔任機要祕書及監印等職務之人員,各機關經歸系有案之職務,擬調整改列為機要職務時,應配 合工作指派調整修正職務說明書,由各職務所在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 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再由各職務所在機關備文檢送修正後之職務說明書函送 本部,至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機要職務之設置,於修正之職務說明書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

※教育部89年9月25日(89)人字第 89116268號書函轉銓敘部89年9月13日89銓一字第1930041號函,有關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如降調低一官等或同官等低一職等職務,得否免提甄審委員會疑義乙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願調任低一官等或調任同官等低一職等職務案件,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適用範圍,請逕依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要點」修正重點※本校89年10月27日89校人字第  025934號函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89年9月8日(89)台會綜一字第033369號函,有關該會修訂「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處理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研究講座」及「客座人員」,予以限齡七十歲之規定。但增列「若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審查」規定。申請期限自聘期開始「四個月」前提出之規定,修訂為「本會審查時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依據行政院(89)人政力字第190452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嗣後不宜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予以明定」,爰將請假規定修訂為「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予以明定」。明定每年公假出國日數為「三星期」以內係含例假日。配合精省政策,將保險費之「屬省級」文字予以刪除。原附表「特殊領域教學人才不足之學門」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