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務專欄

●人事業務及釋例修正「本校教師評估準則」

※本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修正為「.....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於十一月十日以八九校人字第0二七二八七號函轉各單位。

有關78年乙等特考適用職系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四三九一二號轉銓敘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八九法二字第一九六一九四0號函,有關七十八年特種考試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技術人員計算機工程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統計、會計審計(限適用會計審計職系中之審計)及資訊處理職系。

修正初任醫事職務之師級醫事人員相關規定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三二八七0號函轉銓敘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五五三0四號書函,關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條文,重點為:初任各類別醫事職務之師(二)級與師(一)級醫事人員,除需具學、經歷及專業訓練外,尚需從事各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四或十二年以上。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二八二一八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十九局力字第0二六五二四號函,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各機關學校擬遴用新進士(生)級、師(三)級醫事人員時,仍宜先報請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再行辦理甄選作業。

增列碩士以上學歷之專門技術人員升遷規定

※本校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校人字第O二七八三四號函,為留住碩士以上高學歷之專門技術人才,對於原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校人字第O二三五五六號函,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或檢覈合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轉任或升遷,須依其學歷高低及服務一定期間後,再視成績優良與否改派或調升之規定,增列具碩士以上學歷職員升遷規定如下:

具碩士畢業(含)以上學歷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後,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普考者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除需具二年實際工作經驗外,普考者以委任第三職等改任,高考者先以委任第五職等改任,並均俟服務滿二年後,表現優良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改派薦任或調升職務。

更新專案計畫聘(僱)用臨時人員及工作人員聘(僱)用之進用程序

※教育部函轉新修正「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到校,關於專任助理人員及本校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是否納入上開實施原則辦理,經提八十九年八月廿二日第二一六三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自行聘僱用之臨時人員自九十年一月起納入「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辦理,至專任助理人員則暫不納入。而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本校專案計畫聘(僱)用臨時人員及工作人員聘(僱)用之進用程序,經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一七二次行政會議決議:

(1)專案計畫聘(僱)用臨時人員(即本校原自行聘僱用人員,未有研究計畫者)部分:

1.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進用並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納入專案計畫時:由聘用單位檢附聘(僱)用人員個人資料並提具本校專案計畫聘(僱)用臨時人員計畫書及工作人員申請表→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初審→送專案計畫審核小組審議→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後,報經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辦理簽約進用。(本部分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八九校人字第0二八七一0號函請各單位審慎檢討中)

2.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聘(僱)用時:同前。3.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續聘(僱)用時:聘(僱)期屆滿聘用單位如有必要續聘(僱)時,其續聘案經提專案計畫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始得續聘(僱)。

(2)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部分:依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工作人員第四次審查會議決議,原依實施原則以專案計畫進用之工作人員其進用程序及進用申請書,仍依原規定辦理。

行政院新頒「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本校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校人字第O二六八五五號函轉教育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二一九O六號書函轉行政院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一三六四號函,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之釋例彙整表」,為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施行,行政院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同時停止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陞遷考核要點」(含考核評分標準表),歷年有關上開要點之釋例,仍可適用者經整理如前揭附件,其餘未納入之釋例,均停止適用。

※以「各機關海上船泊約聘、僱船務人員薪級薪點表」中,有關各職務遷調之薪級薪點對照未有明確之規範,致使本校海洋一號研究船聘僱之船員於職務異動升遷時如何核敘薪級產生困擾,爰報請教育部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釋示,並據教育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三一三九四號書函,以升遷隨同晉薪之原則訂定本校海研一號研究船船員各職務遷調之薪級薪點對照辦法及薪級薪點對照表,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以(八九)校人字第0二六八六三號函轉理學院海洋研究所,上開薪級薪點對照辦法略如后:

(1)新進人員:一律以各該職務最低薪級薪點敘薪。(2)現有人員職務異動:

1.相同類別(甲級或乙級)間之職務異動:考量以同一類別人員所適用之薪點折合率相同,應可視同職務等級相當,同意採依原支薪點換支高職級相當薪點,如輪機長一級六九○薪點如調任船長時得敘船長九級六九○薪點,惟如兩職務間未有相當之薪點時,依下列原則辦理:(A)如原任職務所敘薪點較新任職務最低薪點低者,以新任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電子技正調任輪機長時,敘輪機長最低薪級十級六四五薪點。(B)如原任職務所敘薪點介於新任職務兩薪點之間:以兩職務之最低薪級為判別標準,如係升調者得以新任職務較高之薪點核敘,如船務助理八級三一○薪點調任探測技佐時得敘探測技佐九級三一三薪點;如係降調者,則以新任職務較低薪點核敘,如探測技佐九級三一三薪點如調任船務助理時,則以船務助理八級三一○薪點核敘。2.不同類別間之職務遷調:茲以甲級船員船務人員及探測人員所適用之薪點折合率與乙級人員不同,未便視為職務等級相當,是以,統一以新任職務最低薪級敘薪。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三六五O六號函轉銓敘部八十九年十月日八九銓一字第號函,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五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係指「於本條例施行前曾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者」而言。是以,凡經依本條例任用或改任之現職醫事人員,期於本條例施行前,曾擔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者,得依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未曾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者,除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另有關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職醫事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於改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後,是否仍應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疑義乙節,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職醫事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仍應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但當事人如另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含檢覈)及格資格,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者,不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惟日後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時,仍應受原特考所定轉調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