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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訊投稿
回校訊第 607 期
本校場地出借須繳納百分之十五水電費
本校第2174次行政會議決議,自90年元月1日起,本校所有場地出借所收取之費用,除原應向學校繳納百分之十五管理費外,另須繳納百分之十五水電費,請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