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依教育部89年12月6日台(八九)人(三)字第八九一五六四七七號函轉行政院89年11月30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九一號函表示: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爾後,本校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滿55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發放三節禮券),其餘人員則不予照護。上述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如殘障人員)情事。目前已列為照護對象者,仍依現行規定繼續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