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工友加班報支相關規範

為配合本校自2月12日起,調整上班時間為上午8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中午休息一小時,有關工友加班費報支相關規範已經修正。本校前因上班七小時,規定中午加班二小時者,僅能報支一小時加班費,又下午下班後加班者,僅能自六時起開始報支加班費,今調整上班時間後,比照本校人事室規定,自2月12日起,工友同仁中午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一律以累計方式給予補休,不另發給加班費。至於下午下班後加班者除有特殊原因需報支加班費外,一律以累計方式給予補休,不另發給加班費。另工友經報准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原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0.333)改為(0.34),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0.666)改為(0.67)。凡工友每天上班未滿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未超過四十小時者,均不得申報加班,且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他有關工友加班費報支相關規範及說明,可參酌89年5月15日八九校總字第00991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