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校園 限速20公里

為維護行人及校園安全,本校教職員工生駕駛汽車時應遵守限速20公里之規定,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呼籲全校成員配合辦理。依本校89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園安全維護會報」會議決議及校園BBS反映,汽車在椰林大道、舟山路屢有超速,影響行人、腳踏車安全。駐警隊自本學期上課開始(2月19日起),即不定時派員於舟山路、椰林大道執行汽車超速取締工作,對於違規人除當場委婉勸導應遵守校園限速20公里之規定外,並予以登記後放行。自今年4月1日起,為確實貫徹校園交通安全公權力之執行,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將依本校校總區汽機車違規處理要點之規定,對於違規經舉發達三次者,除撤銷其汽車停車證不予退費外,並停止辦理下期新證,且於本校校訊及電子布告欄公布其姓名、服務單位或就讀系所及違規事實,請教職員工生於校園行車時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規定,以免違規受罰。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人人有責,本校教職員工生如乘坐計程車進入校園,應主動提醒駕駛人配合遵守校園限速20公里、禁鳴喇叭及禮讓行人、腳踏車優先通行之規定,共同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