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91年度科技研究計畫案 7月2日前受理

行政院衛生署91年度科技研究計畫申請作業,近期己經展開,申請作業說明如下:一、該署科技研究計畫為任務導向,其目標在提供衛生決策之科學性依據及重要衛生問題之解決對策,並配合衛生法規之制定(修定)與管理制度之需要,以提高醫療保健服務之技術水準。二、計畫之研究主題應符合該署所定之年度研究重點,本項徵求計畫以中、小型為主。三、計畫之擬定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計畫之期程視實際需要及時效,可分長期及短期實施,最長以五年為一階段,各分年計畫應有其連貫性,並預期於全程計畫結束時可提出供參考或應用之具體成果。四、申請機構:(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4)經評鑑評定為教學醫院(包括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區域、地區醫院)之醫療機構;(5)醫藥衛生相關之學術團體。五、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須為申請機構之專任人員。(二)其資格為(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2)助研究員以上(中研院適用)(3)教學醫院之主治或專科以上之醫師、科、室主任(4)機關首長、衛生行政機關之一級主管以上六、計畫之申請:(一)由申請機構以正式機關章蓋妥招標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概不受理。(二)計畫執行時如需其他單位(機關)配合,應於申請計畫前請該單位(機關)核章。未經該署事先同意,該署不提供或代申請計畫執行所需之資料,研究機構需自行處理。若計畫內容涉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應先獲得授權同意。計畫中如有涉及人體試驗者,須檢附人體試驗核准文件。(三)同一研究主題,如已向其他機構申請者,請勿再向該署提出申請。(四)計畫所需經費應依照該署所定科技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標準編列。(五)申請連續性計畫者(超過一年以上),其全程經費不得超過壹仟伍佰萬元為原則。一年期以上之連續性計畫應載明全部執行期程之執行進度(實施方法及進行步驟、分年度預定進度、與分年度之詳細經費需求),該署將視計畫之完整性核定。

(六)計畫書之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使用該署所定之計畫書格式,嚴格遵守頁數限制之規定,並以中文打字繕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請勿裝訂,以利複製。格式可連線至該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org2/b15),下載計畫書格式(word7.0版)。七、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限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至91年12月31日止。申請截止日期:90年7月2日下午5時正,逾時概不受理。有關計畫申請之疑義,可洽衛生署科技發展組,電話:02-23979152,一般問題:02-23210151轉625鄭小姐、轉627古小姐、轉624林小姐,索取作業手冊及資料袋:02-23210151轉630趙先生或628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