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90年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原則

符合健康檢查資格並擬申請補助者 6月8日前填送登記名冊

行政院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本校辦理原則業於90年2月23日九O校人字第OOO二五六號函轉知在案。適用檢查對象原限定為本校法定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銓敘有案新制職員,現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擴大為本校編制內40歲以上教職員,為同時顧及教職員參與健康檢查權益及本校經費困難問題,特修訂辦理原則,全面繼續辦理健康檢查。本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之辦理原則:(1)檢查對象:本校編制內40歲以上之教職員。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仍依原規定辦理。(2)檢查項目:包括血液檢查、梅毒血清檢查等。個人得在上述檢查項目內視體質、年齡等情況酌作篩選,自行選擇醫療機構檢查。(3)檢查次數: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同時具申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及「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名譽教授及六十歲以上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身分之編制內教職員,應間隔一會計年度始得申請其中一項補助。(4)檢查經費:每年補助三百名,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一千元。檢查費用未達上限者,一律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5)補助方式:1.符合資格且擬參加健檢並申請補助者,於6月8日前填送登記名冊至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如登記人數超過名額上限(三百人),則由人事室依據年齡大小及補助次數多寡,篩選可申請經費補助者(年長者及補助次數少者優先參加),並另行通知。經篩選得申請補助者,於90年12月31日前自行檢查完畢並依規定請款,逾期者視為放棄補助。2.在本修訂原則通過前已參加健檢之新制職員,為保障其補助名額,亦請填送登記名冊。惟補助金額上限減為一千元,將另案通知辦理繳回補助費差額手續。(6)請假方式:1.教師參加健檢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2.經篩選得申請補助之職員實際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因名額限制無法申請補助但符合規定實際參加健康檢查者,仍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註:先填送假單,於五日內補繳證明文件)健康檢查之登記名冊可至人事室網頁之常用表單下載(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