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輔助公教員工自購住宅貸款案

有關90年度(改制第三期)輔助中央公教員工自購住宅貸款案,各單位編制內由本校校務基金人事費用開支,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以上(年資計算至90年6月30日)並符合「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教職員警,填妥申請書影本送人事室審查人事資料後,再檢附相關文件於90年7月2日以前送交總務處保管組彙辦,逾期將不受理。申請人應檢附左列相關文件:1.申請書影本一份。2.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如配偶或子女與本人不在同一戶籍,須另再檢附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3.居住證明: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如有自有住宅,請檢附房屋稅單或權狀影本一份;如無自有住宅,現住屋係為租賃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現住屋係為親友所有者,應檢附其房屋稅單或權狀影本一份。4.配偶如任公職者,請檢附配偶服務機關所出具未獲輔購住宅貸款、未承購公有眷舍房地、未因騰空公有眷舍獲一次補助費之補助及未配住公有眷(宿)舍證明書一份。5.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曾獲配86年度以後貸款而尚未辦理者,須提具已於87年6月30日以前放棄貸款證明文件,始可申請本年度貸款。6.申請人及其眷屬如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請檢具權責機關所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凡接受輔助貸款之人員,按規定不能配住任何宿舍,亦不能申購公教住宅。原已配住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3個月內交還。如獲配本年度貸款後放棄,受配人須停止資格3年,請同仁注意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