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公約

            民國90年03月06日第二一八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公約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訂定。二、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使用。三、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確保公共衛生。四、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五、宿舍不得喧嘩、吵鬧、振動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六、宿舍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七、配住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或違法之行為。九、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獲,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十、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十一、各舍區得依本公約自訂管理規則,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通過者,其效力與本公約同。十二、配住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而情節重大,經宿舍管理委員會勸導無效且由該會會議決議者,總務處應將該案提請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討論。凡經分配會確認者,配住人應將宿舍清理乾淨交還學校,嗣後不得再申借宿舍,並由宿舍管理單位簽請議處。  如該宿舍無管理委員會時,總務處應以校函通知該配住人改正,經通知兩次仍改正無效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討論前兩項案件時,得邀請該配住人到場陳述意見。十三、本公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事務管理規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十四、本公約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