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2159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第219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立法宗旨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權益規定
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要點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承辦單位
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發會)。
第四條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之組成
研發會為辦理本項業務應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權委員會),其成員由研發會主任委員、相關學院院長、研發會相關小組委員、校內、外專家若干人,及本校法律顧問、法律學教授、律師與專利專家五人以上組成,並由研發會主委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五條專利權委員會職掌
專利權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之審查。二、訂定相關人員及單位所需負擔︰專利申請費、維護費、手續費之比率。三、審議獲得專利權第一期後專利維護之必要性。四、訂定技術移轉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率。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條專利申請之程序
專利申請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須填具專利申請書(內容包括︰專利名稱、發明人、發明人服務單位、擬申請之國家、專利說明、摘要、必要圖式、申請專利範圍、相關專利檢索及參考文獻等)。二、專利權委員會審議。三、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四、相關費用之分攤。五、未通過審議者得自行辦理。六、因時效等因素,發明人應於向學校報備後自行辦理。
第七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
經專利權委員會審議通過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65%,發明人3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5%,但執行國科會計劃產出之研究成果申請專利,於民國九十四年底前提出申請者,發明人負擔專利申請費用10﹪,校方85﹪,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5﹪。二、研究經費由基金會或私人企業提供者,亦得由經費提供者自行向有關專利主管機關申請,本校不負擔相關費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仍須依第二條規定辦理。三、院系及相關單位不願負擔專利申請費用者,其負擔部分由學校負責,其相對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歸屬學校。四、專利審查過程中有被駁回之情況時,如有發明人提出申訴者,須自行負擔申請費,最後獲准通過時,再依第一款比率分攤。
第八條專利之維護
屬於本校自有專利者,專利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年後,請求專利權委員會審查,以檢討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屬必要,其費用依第七條規定行之,如認為無須繼續維護,本校得放棄維護,其後之權益分配依第十二條第二款辦理。
第九條專利之侵權處理
本校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第十條發明人之義務
發明人之義務如下︰
一、發明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二、發明人應配合專利承辦單位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三、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原則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一、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二、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一)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二)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一)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二)研究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三)技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前項技術移轉程序另訂之。
第十二條研發成果授權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衍生權益金,於扣除申請等相關費用,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分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經本校同意提出專利申請者,授權金之全部及該商品銷售額之3%至5%歸校方所有。校方再據以分配,其比率如下︰發明人50%,發明人所屬單位10%,校方40%。二、非由本校經費申請專利及維護者,研發成果之授權金之一半及該商品之銷售額之1%至3%應歸本校所有,其分配比率與第一款同。
第十三條生效與施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