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師兼行政主管請假期間主管加給支給原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已自今年3月30日起公布施行,校方重申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請假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支給原則如後。1.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者休假研究期間,由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支領主管職務加給。2.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者出國進修、講學、研究、開會、訪問、考察、探親、觀光(寒、暑、例假),連續十個工作日(扣除例假日)以上者,其本人主管職務加給自始停支,改由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3.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者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婚、娩(流產)、喪、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傷假等假期間,其本人主管職務加給照常支給;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於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扣除例假日)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