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品質評鑑準則暨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第二二0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提昇本校行政品質,有效支援校務之整體運作與發展,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品質評鑑準則暨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有關本校行政品質之評鑑,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第三條依本辦法應接受評鑑之行政單位包括:全校各行政單位及全校性各種行政中心,原則上以「組」為受評鑑單位。各學院暨其附設單位得由各學院依本辦法之精神評鑑之。第四條為辦理全校各行政單位及全校性各種行政中心之評鑑等事宜,應組成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主任、各學院推薦一位副教授以上教師、及職員代表三人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除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主任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第五條各學院為辦理各學院及其附設單位評鑑,得組成各學院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各學院訂定,報校核備後實施。第六條行政單位原則上須一年接受評鑑一次。第七條行政單位之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項目:環境整潔、人員儀容服務態度、電話禮貌之推動成效、電子化公文之推動成效、人員在職訓練績效、人員團隊精神、對公共關係與形象塑造觀念、危機處理能力及人員顧客導向之工作理念等情形。二、業務項目:對各種主辦業務流程表之製作、工作量統計月報表之製作、對業務訂有定期檢討機制、業務相關表格之簡化、落實分層負責及代理制度、各項業務之改善、研究發展及創新等情形。
第八條行政單位評鑑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行政單位填寫本校「行政單位品質評鑑表」(如附表),於評鑑當年十一月底完成「自我評鑑」部分,送交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二、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得分組至各受評單位現場訪視,並請受評單位作說明,於次年一月完成「校方評鑑」部分。三、次年三月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依評鑑結果決定績優單位。
第九條評鑑績優單位之獎勵除頒發獎牌外,並公告全校各單位週知。第十條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秘書室派員辦理。各學院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各學院指派人員辦理。第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