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推動績效待遇制度 年終獎金將增列新規定
本校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績效待遇制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之發給將增列減發或不發之規定,實施方式如下列說明。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之發給將增列規定:1.軍公教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減發:(1)平時考核累計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減發三分之一數額。(2)平時考核累計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減發三分之二數額。(3)平時考核累計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2.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事實,參照第一項規定予以減發或不發年終工作獎金。3.上開規定所列平時考核懲處,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本校實施方式如下:1.編制內職員、軍訓教官、駐警、技工、工友:依新增規定辦理。2.專任教師:因目前無平時考核獎懲規範,暫不參照辦理。惟日後如修訂「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訂定「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時數調整、及超支鐘點費核支準則」時,將增列減發或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3.專任研究人員、助教及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暫不參照辦理。4.由本校支薪及人事室列管之臨時約聘僱人員:依新增規定參照辦理。至其懲處之辦理,則由單位主管擬處,交由職員考績委員會參照職員懲處標準予以審議後,提請校長核定,以為執行之依據。5.計畫項下專任助理及其他臨時人員:不參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