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土木系張振聲同學意外事件乙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校方聲明:
@TAG=16張振聲同學發生意外事件 我們感到非常遺憾~@TAG=16對於家長遭逢變故的心情 我們感同身受~@TAG=NORMAL針對上週18日土木系張振聲同學家屬與立委林瑞圖等人於校總區行政大樓召開記者會,要求校方給予妥善照顧一事。陳維昭校長於19日親自前往探視張振聲同學,並對家屬表示對於本次意外事件,感到非常遺憾,而對於學生家長遭逢變故的心情,也感同身受。並表示,校方已經安排包括「創世紀基金會」提供免費終生照顧等多項協助方案。並多次請副校長、教務、學務、總務、工學院院長、主任秘書等人協商相關事宜,並指示,臺大醫院公館院區以及學生保健中心等醫療單位待命支援協助。陳校長也承諾研議辦理對於曾遭家屬婉拒的愛心捐款活動,以協助家屬所需。~@TAG=14針對有關土木系張振聲同學意外事件乙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校方提出聲明,全文如下:~@TAG=楷9.4~E對於本次意外事件,我們感到非常遺憾,而對於學生家長遭逢變故的心情,我們也感同身受。雖然我們的心情是沈重的,不過我們的行動卻是積極的。~)意外發生時,本校急救過程適當迅速並未延誤。之後,校長及各相關單位主管人員也曾不定時赴台大醫院表示關切。學務處同仁已辦理張生平安保險理賠給付一百零四萬四千元整。亦建議發起校內募款慰助活動,惟學生家長婉拒。至九十年八月仍由工學院楊院長及系內教授前往慰問,學校並以專案報請教育部延長保留學籍。~)然事發至今學生家長已召開三次記者會,且分別向總統府、立法委員、監察院、行政院及教育部等機關與民代陳情,並曾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主張本校應給付新台幣三千三百四十六萬五千元之鉅額賠償。~)本校在依法並無賠償理由之情況下,實難接收所請,今學生家長已另循訴訟途徑,本校業已將該事件之相關卷證提交檢方處理。~@TAG=18意外事件處理經過~@TAG=STI1一、事件摘要:張振聲同學於89.3.21下午14:25許,於課餘時間至籃球場打球,14:40左右突倒地,經同學照顧,發現已無心跳,緊急通知保健中心,保健中心立即赴現場急救後,即送台大醫院急救。~)二、事件經過及處理情形:~)(一)張振聲同學於89.3.21下午14:20許與同學至籃球場遇多位系上同學,於14:25許,即參與五位同學三對三鬥牛,至14:42許,張生上氣不接下氣的說:「不舒服,等一下」,隨即蹲下並向後倒,有抽搐、昏迷不醒及口吐白沫情形,在場同學趨前了解,以為是體力不支或休克,替他按摩、搧風、企圖搖醒他,但張生幾次喘息後即無任何動靜(其中一位同學稱張生已呈現翻白眼、呆滯情形 ),同學們開始緊張,恐慌、哭泣,未察覺心跳及呼吸停止,其中一位同學摸其心臟,發現已無心跳,一位同學打一一九叫救護車,另一位同學騎腳踏車至保健中心報告有同學口吐白沫抽搐(依保健中心記錄當時為14:50),急救護士侯月華小姐即與通報同學上救護車趕往籃球場。~)(二)在附近上體育課之逄廣華老師於14:48許跑去了解,發現張生無心跳呼吸,立即予張生做CPR心肺復甦術。~)(三)14:52保健中心救護車載侯月華護士到達籃球場,與正在施行急救的 逄廣華老師共同做CPR心肺復甦術,且實施抽痰,隨即送台大醫院急救,張生送上本校救護車前,一一九救護車亦趕到,其中一位急救員上本校救護車隨行;保健中心急救過程如附件一(保健中心處理記錄)。~)(四)同學於14:55許到生活輔導組通知,林福佐教官隨即開車載陳生至現場,時約14:59見救護車已載張生離開籃球場,林福佐教官開車跟隨前往醫院,15:07救護車到達醫院。隨行的同學表示:一路上醫生、護士、及一一九急救員都持續為張生做CPR心肺復甦術。~)(五)本校保健中心當時門診醫師陳慶餘教授,亦立即電告台大醫院急診室預做周全準備,俾利做最優先之緊急處理。張生到達台大醫院急診室後,即送 入急診室加護病房急救,在急診室加護病房急救約五十分鐘。~)(六)林福佐教官在台大醫院於15:10回報學務處吳秘書及生活輔導組主任,15:15許生活輔導組王沛菁小姐即與張生母親聯絡上,因其住台中,無法立即趕往醫院,故張生母親通知在台北之姑姑先行前往台大醫院,約15:35張生姑姑到達醫院,15:40許林福佐教官在醫院與其父親張文政先生聯絡上,張先生告知將立即坐計程車趕往醫院,張先生於19:20許到達醫院,由急診醫師告知張生之情況後,張先生並向當時在場打球之同學詢問發生之情況。~)(七)15:10學務處吳秘書得知消息後,立即報告正在開行政會議的代學務長 劉懷勝教授,生活輔導組王沛菁小姐同時通知土木系系主任黃燦輝教授、 導師吳賴雲教授。吳秘書、生活輔導組林達德主任、黃燦輝教授、吳賴雲 教授及體育室曾賢亮主任等,均趕往台大醫院了解及協助;直到張生轉送 內科加護病房後離去。~)三、後續情況:~)(一)張生轉往加護病房至今,校長、保健中心邱泰源主任、生活輔導組林達德主任、林福佐教官及系主任、導師等不定時至醫院探視,並對家長各種相關需求予以全力協助處理。~)(二)生活輔導組對當日在場同學,除安慰其難過之心情,並對衝擊較大幾位同學予以適切諮商輔導及協助。~)附註:~)1.張振聲同學於88年9月本校新生入學體檢時其醫師總評及建議為「心 跳過慢」,並於88年11月間由保健中心通知張生前往台大醫院門診複檢。~)2.為避免案內同學遭受心理再度受創,姓名部分保留。~
@TAG=24監察院調查意見報告全文:~@TAG=縮體1一、關於陳訴人指稱國立台灣大學校園內設施管理不當,致校內救護車延遲抵達,導致張振聲腦部病變成為植物人乙節:經查張振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許在國立台灣大學籃球場打籃球時突然上氣不接下氣表示不舒服,隨即蹲下並向後倒下,有抽搐、昏迷不醒及口吐白沫情形,初時現場同學以為其係體力不支而休克,遂替他按摩、搧風,並企固搖醒他,惟張生經幾次喘息後即無任何動靜,並呈現翻白眼、呆滯情形,遂一面打一一九呼叫救護車,另請在附近上課之逄廣華老師至現場,替張生作CPR心肺復甦術:同時由000同學騎腳踏車至保健中心報告校醫及校護,據查當時時間為二時四十八分,距離張生昏倒已六分鐘。迨保健中心急救護士抵達現場時為二時五十二分,並即刻與逄廣華老師共同作CPR心肺復甦術,且實施抽痰等急救措施,二時五十五分校醫蕭邱勇亦抵達現場進行急救措施,並合力運用長背板將張生抬上救護車,約二時五十九分救護車離開現場前往台大醫院,行車約七分鐘即三時七分左右抵達台大醫院急診室。綜觀前述急救過程之中,張生昏倒後,由於事出突然,現場同學僅以為係體力不支而昏倒,並未立即於第一時間通知保健中心,迨發現張生狀況有異,且陷入昏迷後,始急忙通知保健中心。根據專業人士見解,休克昏倒三至五分鐘內為急救成功與否之關鍵時刻,超過五分鐘腦部即發生病變,顯見本案張生腦部病變之主因應係發覺過晚,迨逄廣華老師二時四十八分趕至現場為張生施作CPR心肺復甦術之時,已超過五分鐘,喪失急救先機所致,與救護車是否因週邊道路有阻絕物耽擱,無法立即將張生送上救護車情事,尚難確認有直接因果關係。況根據資料顯示,保健中心護士搭救護車抵達現場為二時五十二分,救護車離開現場約為二時五十九分,其間除包括替張生施作CPR心肺復甦術、抽痰二次及抬上長背板送上救護車等作為外,且由在附近布置場地之工友、技工合力將運動場鐵門及阻絕物開啟,便於救援工作之進行,以間隔七分鐘而言,尚難遽認係造成張生腦部產生病變之主因。另陳訴人指責國立台灣大學運動場之鐵門上鎖、校園間道路設阻絕物,影響急救救援時效,並涉有設施管理不當違失部分,究竟校園師生行路安全、設施管理等作為與發生緊急事故時便捷性是否有所衝突,則有待台灣大學校方管理部門深入探討。~)二、關於陳訴人指稱台大校方未將病人送至最近之三軍總醫院,造成其子大腦病變程度惡化涉有疏失乙節,按國立台灣大學附屬醫院本身即為全國醫學水準、設備最佳教學醫院之一,且該校保健中心與附屬醫院間互動、聯繫最佳,張生入學時之健康檢查報告亦係由台大醫院醫生所提出,故台大校方基於聯繫方便、隸屬關係、醫學水準、醫療設備及台大醫院有張生健康紀錄等主、客觀因素,直接送張生至台大醫院急診之作法,尚難謂有違誤。~)三、有關陳訴人指稱國立台灣大學教育失敗,致學生危機處理不當乙節,按國立台灣大學為增進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急救知識與能力,責成保健中心與台北市衛生局大安衛生所合作,自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定期辦理急救訓練,至今已辦理過一百一十四次,每次為期八小時,凡受訓並經考試合格者,由台北市衛生局發給證書。另每年大一新生入學指導時,均會向全體學生說明各項校內外應注意之安全事項,同時發送每位學生「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緊急事故聯絡電話簿」乙本,並於新生入學手冊中載明相關安全資料。同時每學年均舉辦各項學生安全教育宣導,期能加強學生之緊急狀況處理及應變能力。綜上所述,國立台灣大學雖有辦理急救訓練課程,惟此類技能訓練並無任何強制參加之規定,而係採自由參與方式,且每次八小時之訓練是否真能純熟施作亦有待商榷。惟張生昏倒現場之同學大多為大一新生,未必學過心肺復甦術,即使曾經學過心肺復甦術,臨場是否能純熟施作亦未可知。按目前大專院校部分學生對於平日課業以外事務涉獵不足、臨場應變能力欠佳,當為社會上公認之狀況。惟此種狀況為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之通病,陳訴人執此認定國立台灣大學教育失敗、涉有違失之理由似過於牽強。此種現象應由全國最高教育主管當局-教育部通盤檢討大專院校學生是否應將急救技能列入通識教育使每一大學生均具備此一技能。~)四、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張振聲同學八十八年九月間進入國立台灣大學土木系一年級就讀。根據其健康檢查紀錄卡自填之生活回顧資料中,睡眠、飲食、運動等生活正常,無抽煙、喝酒、嚼食檳榔等習慣,僅偶而有焦慮、憂鬱、胸悶、頭痛、胃痛等情形,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新生入學體檢時時,醫師總評及建議為「心跳過慢,請至台大醫院家醫科門診複檢」,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由該校保健中心寄發體檢結果及複檢通知單,通知張生前往台大醫院門診部複檢,惟張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接獲該複檢通知單後,並未遵照醫囑前往複檢。就結果而論,張生平日即偶有胸悶之情形,並經體檢出有心跳過慢等症狀,應係心臟機能有異常狀況,然張生卻輕忽上述健康警訊而未及早複檢及就診,以致二個月後因激烈運動發生休克事件。固然張生突然休克倒地亦未必與心跳過慢有絕對及必然因果關係,惟當時張生如能即時前往複檢並追蹤治療,或能及早發現身體異狀並予治療。另國立台灣大學對於身體檢查有異狀者,如能持續追蹤並研擬強制進行複檢之作法,或許能避免類此不幸事件之發生,宜予儘速檢討改善上述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