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期間加強校園學習環境安寧維護
年底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將屆,為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安寧,請配合辦理下列事宜。一、請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二、各項公職選舉辦理期間,除各級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商洽學校租借場所外,學校場所不得借作競選有關之活動,亦不得借予教職員工與學生從事下列活動:(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或其他助選造勢活動。(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三)其他有違行政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三、前項所稱「辦理選舉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係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